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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办公用房标准,办公用房面积最新标准,中央清理干部办公用房

推荐 时间: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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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严禁豪华装修。通知同时要求全面清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

通知称,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办、国办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为强化监督检查,通知分别就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管职责做出规定,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链接

国企同样适用禁建令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解读

建楼成腐败重要领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昨晚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提出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就涉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前不久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也提出要研究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公车配备标准等,"此次发文应该是对过去很多文件的全面清理,这和正在开展的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

汪玉凯介绍,过去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很多都超标准,包括很多地方建设豪华办公楼等,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也成为腐败的一个重要领域。"有些问题在一些领导干部身上特别突出,比如超标准占用办公室、退休以后还占着办公室,这些司空见惯的情况,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负担。"

此外,在汪玉凯看来,目前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经济不景气,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率先降低行政成本,通过严格控制来限制楼堂馆所建设、维修办公用房等资金,"这些钱就可以更多的用于民生方面。这和新一任领导群体的大政方针是相吻合的。这次从中央政治局开始做起,在全国展开更容易。"

不过,在腾退清理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等方面,汪玉凯认为难度很大。"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不是一个号召发个文件就能解决的。"汪玉凯认为,首先需要从高层带头做起,从政治局开始做起,同时适度地向社会公示透明后,对社会应该会产生很大的号召力。

"如果不是高层来带头做,不是领导干部带头做起,那么走过场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汪玉凯说,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则是需要严格的纠错手段、惩罚措施,"对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必须要严格处理,才能对社会产生震撼力。"

已批未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按照中办、国办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今年3月17日,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民大会堂答记者问时曾"约法三章",其中第一条就是"本届政府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此次通知对这一精神做出细化规定:

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

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领导超标用房应予清理腾退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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