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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务师考试用书

教育考试 时间:202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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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方法,一般来讲有3钟方法:

(一)汇付。由买方通过其银行主动将货款汇给出口商所在银行的支付方式,根据方式不同,可为信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电汇和票汇。又称为顺汇,因货款的去向和票的去向是一致的。

1、汇票(draft bill of exchange)出票人向受票人开出的一定时期后见票支付的命令。出票人是卖方,受票人是买方。

2、支票(check)付款人是银行。

(二)托收collection

卖方在发货以后根据货款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支付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汇票的去向和货款的去向是相对的,习惯上成为“逆汇”。

根据支付是否需要一定的单据,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卖方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取得有关货运单据,然后开出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该类汇票称为跟单汇票)。

跟单托收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买方于见到汇票时须付款,在付清货款后领取货运单据。

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买方见到汇票时到实际付款,当中有一段时间,买方可先在汇票上承兑,表示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等到汇票到期之日再付款。

(三)信用证

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的请求,向卖方开出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1、特点:(1)银行以自身信用担保付款。(2)信用证根据买卖合同开出,但又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的义务是谨慎合理地审单。

2、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他们存在着委托关系。

(3)受益人。买卖合同的卖方。

(4)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

(5)议付行。愿意贴现或买入受益人的信用证的银行。

(6)付款行。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

3、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订明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信用证条款约定,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信用证,委托通知行通知卖方;

(4)卖方取得信用证,发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各种单据,再按信用证的规定,开立汇票(以开证行为受票人)连同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在信用证背面注明金额,将汇票及所用单据交开证行索还垫款;

(6)开证行审查单据,如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归还议付行垫付的货款;

(7)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凭单据提取货物。

4、信用证的种类

(1)根据信用证是否可撤消,分为:

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即不必通知受益人同意即可撤消;

不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必须经受益人同意才可撤消;如果信用证上如未标明,则是不可撤消的。

(2)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分为可转证信用证transferable和不可转证信用证。

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国际商会1933年最早推出的,经1962年、1974年、1983年修订,现行的是1993年修订,1994年11月1日生效。现各国银行几乎以全部采用该惯例来处理信用证业务。

(1)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2)信用证项下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而不管合同的规定

(3)信用证的形式和相关项下的义务

(4)相关银行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查所有的单据(单证相等,单单相符),单证不符时银行可以拒付,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任。如果单证一致银行必须付款,除非法院发出禁令。

电子单证electronic equivalent等同效力的也是可以接受的。

对信用证欺诈UCP未作出规定,由各国国内法来解决。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jiaoyu/1206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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