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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讲义,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总结

教育考试 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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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对比详解(11)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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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内容: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概念: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种类: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会议制等。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特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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