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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的法律责任,精神分裂症负面责任

医学类 时间: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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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司法鉴定;精神分裂症;违法;责任能力

  【摘要】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法学评定的原则与观点。 方法 将1990~1993年71例与2000~2003年94例精神分裂症违法者司法鉴定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比较相隔10年对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评定的差异及学术观点。 结果 2000~2003年期间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49, 69.01%)较1990~1993年(50,53.19%)下降。表明2000年后对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结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应遵循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原则,维护违法精神病患者与无辜受害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法律公正服务。

  【关键词】 司法鉴定;精神分裂症;违法;责任能力

  A comparison on the assessments of responsibility of schizophrenic""s criminals in different years

  LI Zhirong , GAO Zhensong

  (Shantou 4th people""s Hospital , Shantou 515021,Guangdong,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principle and the viewpoint of law assessments in the forensic psychiatry expertise.Methods Expertise""s data of 71 and 94 schizophrenic""s criminals in 1990~1993 and in 2000~2003 were reviewed respectively to compare the difference of responsibility""s assessments and learning viewpoint. Results The rate of nonresponsibility in2000~2003(49,69.01%) was lower than in 1990~1993(50,53.19%), which indicated that the responsibility""s assessment was gradually strict. Conclusion The forensic psychiatry expertise must follow the double principles of medical science and law, protect the reasonabl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criminals with psychosis and innocent victims and maintain the justice of law.

  【Keywords】 Forensic expertise; schizophrenia; irregularity; responsibility

  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我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正走上正轨,"有病无罪论"已基本得到纠正,"无病推定原则"已基本被认可[1],二分三级的责任能力评定原则已被各界所接受,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水平不断提高。为此,我们对1990~1993年与2000~2003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资料进行了对比研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对象 以我院司法鉴定组1990~1993年和2000~2003年全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165例刑事涉案者为研究对象。分别采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CCMD2R)和第3版(CCMD3)为诊断标准。

  1.2 方法 收集入组对象的一般资料、涉案相关资料及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并进行组间比较。全部数据采用SPSS10.0软件包统计处理,并采用卡方检验和配对t检验。

  2 结果

  2.1 一般资料 1990~1993年组共71例。其中:男66例(92.96%),女5例(7.04%),平均年龄33.11±8.36a;文化程度:文盲3例(4.23%),小学24例(33.80%),初中28例(39.44%),高中16例(22.53%);职业:工人8例(11.27%),务农38(53.52%),无业(15.49%),其它14(19.72%); ;婚姻:已婚33例(46.48%),未婚37例(52.11%),其它1例(1.41%)。2000~2003年组共94例,其中:男82例(87.23%),女5例(7.04%),平均年龄32.89±9.06a;文化程度:文盲2例(2.12%),小学43例(45.74%),初中31例(32.98%),高中18例(19.15%);职业:工人18例(19.15%),务农30例(31.91%),无业42例(44.68%),其它4例(4.26%);婚姻状况:已婚44例(46.81%),未婚47例(50.0%),其它3例(3.19%)。2000~2003年组无业者高于1990~1993年组,务农者低于1990~1993年组。

  2.2 两组相关资料,见表1。

  由表1可知:两组均以凶杀、伤害、盗窃居首,犯罪动机均以病理为主,两组间比较差异无显著性;2000~2003年组在疾病缓解期违法较1999~1993年组为多,但差异无显著性。

  表1 两组相关资料比较(略)

  2.3 两组责任能力评定结果比较,见表2。

  表2 两组被鉴定者责任能力比较(略)

  由表2可知:1990~1993年组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比例明显高于2000~2003年组;1990~1993年组病理状态作案40例,而无责任能力高达49例,其中包括部分混合动机或现实动机作案;2000~2003年组病理状态作案50例,而无责任能力50例,其中混合动机或现实动机者均评定为部分或完全责任能力。说明2000年后对精神分裂症违法者责任能力的评定逐渐趋于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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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上常见的精神疾病之一,常有特殊的思维、感知觉、情感和行为?多方面的障碍。其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常导致违法犯罪,因此,精神分裂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的比例最高。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犯罪的责任能力评定,不同国家、不同年代有不同的观点。1920~1940年,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家的专家根据精神疾病的诊断,一旦确定为精神分裂症,即不考虑法律规定的犯罪情况,而直接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但随着刑法学、精神病学的发展,对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丧失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化,认为这种单纯医学标准的主张,不能客观地反映精神病患者责任能力的实际情况,进而倾向于根据不同病情酌情判定患者应负部分或完全的责任能力。

  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起步较晚,且受既往"有病无罪论"的影响,过分强调医学标准,即使是在20世纪90年代,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的责任能力评定仍比较重视疾病因素。1990年出版的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司法精神病学》[2]代表了这一观点。认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展阶段(相当于本资料中的发病期),患者总是存在严重的人格不协调,心理活动失调,不存在对其违法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对于精神分裂症慢性病程,包括稳定慢性状态、残留型,以及衰退型(相当于本资料中的残留期),由于患者的病程长,丧失社会适应能力,人格缺损,有时残留症状可加剧,考虑到长期严重疾病的作用和影响,一般都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精神分裂症基本缓解状态(相当于本资料中的缓解期)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出于偶然原因,并常以冲动的方式激起犯罪动机,或者缺乏明确犯罪目的,多数属于限制责任能力;只有确认患者的疾病已痊愈或完全缓解,且保持稳定状态2~3a时间,确认其具有正常的认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依案情确认其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方可判定为有责任能力。受上述观点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我们在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的责任能力评定上相对宽松,凡是在发病期违法者,几乎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残留期患者违法者,几乎都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尽管其中部分患者是由于混合动机作案,甚至是现实动机作案,也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评定。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司法精神医学的不断完善,对精神病患者违法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判断理解的加深,以及"犯罪动机"引入司法精神医学的实践[3,4],使我们更加注重被鉴定人的法学特征,更加注重推动其违法犯罪的动力(即动机)源于病理还是现实,及所患精神疾病有无直接联系,如果属现实动机违法,则不论其处于精神疾病的任何阶段,均不能完全免除责任[5]。对于混合动机违法,也应充分衡量现实动机与病理动机对违法行为影响的大小,对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影响的程度,按病情酌定其有无责任能力。依此观点,2000年以来,我们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违法者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的比例下降,即使是处于发病期的患者也有16例被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即使是残留期患者也有8例被评定为有责任能力。

  我们认为,作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 应遵循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原则,为法律公正服务。一方面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司法鉴定人工作的价值和司法鉴定制度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罗小年.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不同与临床思维的几个特点[C].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第七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01,75

  [2] 李从培.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2,248~252

  [3] 田祖恩,于庆波,戚巍,等.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J].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1998,21(3):175

  [4] 李植荣.现实动机作案与责任能力的关系[J].临床精神医学,2001,11(3):141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kaoshi/10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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