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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必考点,刑法考点

推荐 时间: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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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实施的八种犯罪行为的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刑法》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设计记忆方法过程](以此例说明该方法,为了节省篇幅,以后该步骤略)

  (1)提取信息字:所谓“信息字”就是识记目标中最关键的字或词语,识记者只要记住有关的信息字,并通过对这种信息字的忆取,从而能回忆起识记目标中的重点词语或者是一句话甚至是一段话。该方法是记忆学的基本公理“简单的比复杂的易记”的具体应用。提取信息字是一个比较技术的环节,在提取的过程中,要注意到该信息字必须是关键的字或词,又能在上下信息字串的连接中,和其他的信息字串连成意义字串或者是押韵字串,因而使疑难、复杂、冗长的识记目标变得简单化,形象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考试考频比较高的法律条文或考点,经常是一些并列的条款或词句,备考考生通常只是通过简单的理解和重复记忆的方法去备考,往往是记了忘,忘了再记,浪费大量的宝贵时间不说,还常常是记得不准确,记得慢忘得快,学习效率不高,因而屡战屡败。

  在该例识记目标中,我们重点要记忆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八种犯罪行为,经多次选取连接对比,选择信息字为:十四、十六、杀、伤亡、强、抢、贩、火、爆、投(即上面条款中的红体字,下同)

  (2)把信息字串接转变成意义串和押韵串:

  在这个过程中,把选取的信息字串接起来,然而串起之后经常是一些无意义的字串,很难记忆,这就要求对一些字词做一些必要的加工,通常采用的方法是谐音转化、近音转化、调换字序、添加谐音或意义字词的方式使识记内容变得易于记忆。如果运用熟练的话,能很快地设计出一个好的记忆方案,注意保存并适当重复,就会记忆精确并保持长久,有的甚至简单重复几次就会终生不忘,对于应对要求记忆精确度很高的司法考试来说是极其有效的方法。

  [记忆方法]在该例识记目标中,经过加工转换形成押韵的有意义口诀:

  史四和史六,杀伤王小豆

  强抢她的饭,火爆她的头

  [释义] 史四和史六——想象成两个人名,代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十四”和“十六”的谐音;

  杀——故意杀人

  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王——是“亡”的谐音,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为了和“小豆”组合成人名,即姓王,名叫王小豆;

  小豆——是添加的谐音后缀,想象成一小女孩的名字;

  强抢——强奸、抢劫;

  她的——添加字;

  饭——谐音“贩”,贩卖毒品;

  火爆——放火、爆炸;

  她的——添加字;

  头——谐音“投”,投放危险物质。

  (3)[想象]史四和史六是两个无赖,杀伤了小姑娘王小豆,强行抢走了她的饭,还用火爆她的头,真是可恶。

  [应用实例](2006年试卷二第51题,多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些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A.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

  B.参与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

  C.参与强迫卖淫集团,为迫使妇女卖淫,对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的

  D.参与走私,并在走私过程中暴力抗拒缉私,造成缉私人员重伤的

  [解析]本题直接考《刑法》十七条二款,要注意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对第二款的解释,第二款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不是罪名,在对八种犯罪行为准确记忆的基础上,此题可迎仞而解。A、B两个选项中的致人死亡都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而致人死亡,而《刑法》十七条二款规定的必须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调的是故意,所以A、B项排除,C项有强奸行为,D项暴力造成缉私人员重伤,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所以,答案就是C和D。

  2.《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所有“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与“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对比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自首(第67条);(3)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 第27条第2款)。

  [记忆方法]《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从轻、减轻、免除情节 第二类是:从重情节

  第一类又可以划分成若干的小类,详细如下面所示:

  (1) 从轻、减轻、免除

  (2) 从轻、减轻

  (3) 减轻、免除

  (4) 免除

  上面的四种情况同“可以”和“应当”组合到一起就是八种情况,对这八种情况的准确记忆有一定的难度,运用信息字口诀法很容易将这几种情况准确记忆下来。本例的记忆目标就是记忆的第一种情形。

  (1)选择信息字:见上面的红体字

  (2)连接转换成口诀:又聋又哑忙自备,从(哪犯罪都不对)

  [释义] 前一句是“可以”的情况,后一句是“应当”的情况;

  又聋又哑——又聋又哑的人;

  忙——“盲”的谐音,盲人;

  自——自首(注意免除处罚是有条件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备——预备犯;

  从——从犯;

  哪犯罪都不对 ——添加的便于想象的压韵后缀

  [想象]又聋又哑的人忙于自己准备犯罪,虽然生理上有缺陷,但是他们从哪里犯罪都是不对的。

  [应用实例](2002年试卷二第37题,多选)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

  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此题考查几个概念的区别和从犯的处罚原则,答案为A、D。

  3.《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所有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况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况的对比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记忆方法] 味精喂喂就自功,十四十八从减轻

  [释义] 前一句说的是“可以”的情形,后一句说的是“应当”的情形,

  味精——信息字“未”和“精”的谐音,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犯罪的;

  喂——“未”的谐音,未遂犯;

  喂——“未”的谐音,教唆未遂的教唆犯;

  就——添加字,无特定意义;

  自——自首,指一般的自首,如果是情节较轻的话,可以免除处罚。在第2 例中我们把三种情况一起记忆过。在这里再分开记忆一下。

  功——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一般立功);

  十四十八——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的人;

  从减轻——添加的谐音后缀,从轻、减轻处罚

  [想象]用味精喂喂就会自己立功的,十四到十八周岁的小孩儿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应用实例](2003年试卷二第9题、2000年试卷二第24题,单选)甲因盗窃罪被捕,在侦查人员对其审讯期间,他又交待了自己与李某合伙诈骗4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李某可能隐匿的地点,根据这一线索,侦查机关顺利将李某追捕归案。对甲盗窃罪的处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析]甲的盗窃罪只有立功的情节,即提供线索,侦查机关将李某抓获,所以答案为C。考查的是量刑情节。

  4.《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所有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与“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对比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 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l条第2款);

  (3)中止犯(第24条,注意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不同条件)

  (4)胁从犯(第28条);

  (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

  [记忆方法]外重功探刑姐,防避中邪手中写

  [释义]前一句是可以的情形,后一句是应当的情形。

  外——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

  重功——重大立功

  探——“贪”的谐音,贪污五千不满万的情形

  刑——“行”的谐音,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的处罚情节

  姐——“介”的谐音,介绍贿赂罪的处罚情节

  防——防卫过当

  避——避险过当

  中——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邪——“胁”的谐音

  手中——谐音“首、重”,自首又重大立功

  写——添加的压韵和想象后缀,无意义,

  [想象]在外国立下重功的人,探望服刑的姐姐,防止避免中邪,手中写上一些字(画个符)。

  [应用实例](1999年试卷二第25题,单选)某检察机关在查处一贪污案时,找证人王某了解情况。谈话结束时,侦查人员顺便问:“你自己有无问题需要说清楚?”王某一时语塞,侦查人员见状便予以政策教育,王某遂交代了自己受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对王某受贿罪量刑时应如何处理?

  A.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首先王某的行为是自首,并提供了本单位领导李琴受贿的线索。经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侦破了李某受贿6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属于重大立功,所以答案为B。考察自首又重大立功的处罚办法。

  5.《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所有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与“应当免除处罚”情节的对比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笫3款)。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记忆方法]轻自首、种植毒,无害中止应免除

  [释义] 轻——犯罪较轻

  自首——自首,不需转换,字音和字意不变

  种植毒——不需转换,字音和字意不变

  无——“没有”的代替词

  害——损害

  中止——中止犯

  应免除——添加的意义词和压韵后缀

  [应用实例](2000年试卷二第94题,不定项)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法种植罂粟300株以上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B.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C.非法种植罂粟而抗拒铲除的,成立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D.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的,属法定的从重处罚情况

  [解析]根据《刑法》351条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所以A错,为应选项;“免除处罚”是指定罪后免除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既不能定罪也不能处罚,所以B错,为应选项;C正确,D错误,所以,选项应该为A、B、D。 R>
  6《刑法》及修正案、单行刑法规定的35个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精确记忆。

  [识记目标]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第104条第2款);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第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

  (6)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连接转换:教累扯鱼掌撕毕

  (8)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9)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10)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非法拘禁)(第238条第4款);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第2款);

  (13)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连接转换:煎煨拘禁告查(密)

  (14)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

  (15)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

  (16)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

  (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

  (19)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条第3款);

  (20)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连接转换:笔管拆帽隐居林,

  (2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22)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23)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

  (24)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356

  条);

  (25)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6)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

  连接转换:毒剂吸走铝烩(米)

  (27)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9)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30)索取贿赂的(第386条);

  (31)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第426条);

  (32)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33)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

  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连接转换:船破挪索阻海关

  (3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或者滥用职权 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的(修正后的刑法第168条);

  (3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1条之一第3款);

  连接转换:国企窃卡从重(的)

  [记忆方法]教累扯鱼掌撕毕,煎煨拘禁告查(密)

  笔管拆帽隐居林,毒剂吸走铝烩(米)

  船破挪索阻海关,国企窃卡从重(的)(di音)

  [释义]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累——累犯;

  扯——“策”的谐音,

  鱼——“与”的谐音

  掌——不变

  撕——“私”的谐音

  毕——“币”的谐音

  煎——“奸”的谐音

  煨——“猥”的谐音

  拘——不变

  禁——不变

  告——不变

  查——不变

  (密)——添加的谐音和意义字根

  笔——“逼”的谐音

  管——不变

  拆——不变

  帽——“冒”的同音字

  隐——“引”的同音字

  居——“据”的同音字

  林——不变

  毒——不变

  剂——“缉”的同音字

  吸——不变

  走——不变

  铝——“旅”的同音字

  烩——“秽”的同音字

  (米)——添加的谐音和意义字

  船——“传”的谐音

  破——不变

  挪——不变

  索——不变

  阻——

  海——不变

  关——不变

  国企——不变

  窃卡——不变

  从重(的)——添加的压韵意义后缀

  [释义]一个老师,教书教累了,从卖鱼的铺子上扯下一条鱼,用手掌撕扯完毕,煎煨的时候被拘禁了,是因为被别人告发了,被查出了这个秘密;出来无面回家,把笔管拆下了笔帽,隐居到树林里,用它把毒剂吸走,又用铝锅烩的米,后来象克鲁索一样做了一条木船,划过对岸,船破了挪下绳索拴到岸边的木桩上,阻止海关检查他的船,海关虽然是国有企业(国家机关),窃取别人信用卡也要从重处罚的。

  [应用实例](2006年试卷二第8题,单选)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对乙进行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天

  B.军警人员甲持枪抢劫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利用职权挪用数额巨大的救济款进行赌博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解析] A项考的是“煎煨拘禁告查(密)”的第二个字“禁”,A应当选;B项考的是抢劫罪加重情节,不选;C项考的是“船破挪索海关”中的“挪”字,C应当选;D项考察“国企窃卡从重(的)” “国企”两个字,因为题目说的是国家机关,所以该答案错误,D不当选,正确答案应该是A、C。此题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如果把上述几句话记熟练的话,解答此题也是非常容易的。

  7.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种类.

  [识记目标]

  《刑法》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260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270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对于上述的几种情形,《刑诉解释》1条又作了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记忆方法]五匪不重抱不死,你不上网去侵占

  [释义]五——“侮”的谐音,指侮辱侮辱

  匪——“诽”的谐音,指诽谤

  不重——犯侮辱罪和诽谤罪的不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严重”、“除外”替换的说法

  抱——“暴”的谐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不死——不能致人死亡,死亡的话就是公诉案件了,如果是重伤的话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你——“虐”的谐音

  不上网——“不伤亡”的谐音,不能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如果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就是公诉案件了。

  去——添加字,无意义。

  侵占——侵占罪

  [想象]五个匪徒虽然身体不重,但是抱紧了也不会死掉;你不去上网去侵占别人的财产。这要告诉才处理的。

  [应用实例](2004年试卷二第81题,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情形中,告诉才处理的有:

  A.捏造事实,诽谤国家领导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B.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

  C.遗弃被抚养人,情节恶劣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解析]这道题考察的就是对亲告罪情形的准确记忆,记住上面的口诀之后,可以轻松的作出判断,正确的选项应该是D。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content/102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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