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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多少可获刑,环保部一处长受贿获刑

推荐 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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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5月3日电 (记者李丽静)记者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获悉,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州分库(以下简称“禹州分库”)副主任潘建伟伙同他人贪污公款2笔,共计21万元,其中自己分得7万元。受贿1起1万元。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没收财产3万元。赃款8万元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份,禹州分库范湖库区出现收购的粮食掺有沙子后,范湖库区停止收购,并将粮食集中到许昌直属库和禹州分库。粮食集中后,许昌直属库发现实际入库粮食比范湖库区出库时报的粮食多出40多吨,价值9.8万元,遂于当年10月份将该笔款项交由禹州分库副主任赵某某和财务科副科长任某某带回,禹州分库主持工作的副主任郑某某安排该款不入账,由任某某保管。同年12月左右,被告人潘建伟伙同郑某某、赵某某将未入账的9万元人民币私分,每人分得3万元。

  2011年期间,禹州分库通过在粮食交易市场虚假竞拍托市粮,然后高价倒卖的方式,搞账外经营。2012年1月,禹州分库主任郑某某、副主任赵某某和会计任某某商定,从2011年下半年的账外经营利润中拿出13.5万元私分,其中,任某某分得1.5万元,郑某某、赵某某、潘建伟每人4万元。

  2010年6月,禹州分库出售黄豆,南阳社旗县粮贩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送给被告人潘建伟2万元现金,意图通过潘建伟的帮忙购买禹州分库的全部黄豆。潘建伟利用职务之便帮张某某购得禹州分库一半的黄豆,退给张某某1万元现金。

  2013年5月24日,潘建伟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上述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9日,潘建伟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退出全部赃款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建伟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潘建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本案贪污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潘建伟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同时,潘建伟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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