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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推荐 时间: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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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遵守国家法令,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措施,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同时安排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第2条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作为施工员本身的应尽职责,在施工中同时检查各安全设施的规范要求和科学性,发现不符规范要求和科学性的,及时调整,并汇报基建科科长。
     第3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违章现象或冒险作业,做好工作,阻止和纠正,必要时暂停施工,汇报基建科科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4条  在施工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暂停施工,待安全整改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准再施工。
     第5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诉基建科科长采取措施,协同整改,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基建科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与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二)对建筑施工中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的,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基建科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基建科技术员对土建技术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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