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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者守则,社会工作者守则

推荐 时间:201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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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
  4.01能力
  (a)社会工作者在接受任务或受雇时,应仅立足于现有的能力,或具有取得必备能力的意愿。
  (b)社会工作者应致力达成与维持熟练的专业实务和专业功能的发挥。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社会工作者应经常地阅读专业文献并接受与社会工作实务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继续教育
  (c)社会工作者应根据已有知识来提供服务,包括与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伦理相关的实证基础知识。
  4.02歧视
  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事、包容、推动或配合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等的歧视。
  4.03个人行为
  社会工作者不应允许其个人的行为干扰到自己执行专业职责的能力。
  4.04不诚实、欺诈、诱骗
  社会工作者不应参与、宽容或涉及有关不诚实、欺诈或诱骗等行为。
  4.05个人问题
  (a)社会工作者不应该让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或是危害到社会工作者对其负有专业职责的人之最佳利益。
  (b)当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个人问题、心理社会压力、法律问题、物质滥用或心理健康问题影响他们的专业判断与表现时,应立即寻求咨询,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行动,包括:寻求专业协助,调整工作量,结束实务工作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案主及其他相关人员。
  4.06失言
  (a)社会工作者的言语和行为,应清楚地区分是代表个人自我或是代表社会工作专业、某个社会工作专业组织,或社会工作者的受雇机构。
  (b)社会工作者若代表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发言,应正确地代表其在组织中正式的与被授权的地位。
  (c)社会工作者应确认他们对案主、机构和社会大众所表述的专业资格、证书、教育程度、能力、会员身份、所提供的服务和可以达成的结果都是正确的。社会工作者应只能表述他们实际拥有的相关专业资格,并对其他人任何不正确或是欺骗的资格陈述采取行动更正之。
  4.07招揽
  (a)因为潜在的案主之特殊情况,而使其较容易受到不当诱惑、操纵或强制的影响,所以社会工作者不应对潜在的案主进行强制招揽。
  (b)因为案主或其他人的特殊情况而较容易受到不当诱导,所以社会工作者不应要求案主或其他人为自己提供表扬信的签名(包括要求案主同意使用案主先前的陈述作为表扬信而签名)。
  4.08承认功绩
  (a)社会工作者仅对于自己曾实际执行的工作与贡献过的实务享有责任和功绩,这包括了著作权。
  (b)社会工作者应诚实地承认其他人所做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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