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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者守则,社会工作者守则

推荐 时间: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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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5.01专业的正直
  (a)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维持并提升高标准的实务工作。
  (b)社会工作者应支持和促进专业的价值、伦理、知识与使命。社会工作者应透过适当的调查和研究、积极的讨论,及对专业负责任的批判来保护、提高与增进专业的正直。
  (c)社会工作者应贡献时间和专长,以促进对社会工作的价值、正直与能力的尊重。这些行动包括:教学、研究、咨询、服务、立法公证会、社区中的演说,以及参与专业组织。
  (d)社会工作者应对社会工作知识基础有所贡献,并且和同事分享自己在实务工作、研究和伦理方面所得的知识。社会工作者应寻求对专业知识的贡献,并且在专业会议和研讨会中分享知识。
  (e)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预防不被认可和不符资格的社会工作服务。
  5.02评估与研究
  (a)社会工作者应监督和评估政策、方案的执行和实务工作的介入。
  (b)社会工作者促进与催化对知识发展有益的评估和研究。
  (c)社会工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工作有关知识,并且在专业的实务中充分地使用评估与研究所得到的证据。
  (d)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审慎地考虑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且应该遵循已有的保护评估和研究参与者的指引。并适时向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咨询。
  (e)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获得参与者的自愿参与和书面的告知后同意;对于拒绝参与的情况,应该没有任何潜藏的或实质的剥削和处罚;也不能不当的诱导参加。应对参与者的福祉、隐私权和尊严予以适当的尊重。告知后同意的信息应该包括:请求参与的性质、范围和时间以及阐明参与研究的危险性与利益。
  (f)当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没有能力给予告知后同意时,社会工作者应对参与者适当的解释,获得参与者能力范围内的同意,并且取得适当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g)社会工作者从不设计和执行未经参与者同意程序的评估和研究,例如:自然观察法和档案研究。除非以下的情况除外:对研究加以严格和负责任地审查而发现它对未来具有科学性、教育性、应用性的价值;同时除非同等效果的替代方案并不需要告知后同意和告知后同意并不易得到。
  (h)社会工作者应知会参与者,他们有权利在任何时间退出评估和研究而不会得到任何惩罚。
  (i)社会工作者应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有权获得适当的支持性服务。
  (j)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和研究时,应保护参与者避免不当的身体或精神的痛苦、伤害、危险或剥削。
  (k)社会工作者在从事服务工作的评估时,其讨论应仅限于专业的目的,而且只与从专业的角度关心此咨询的人讨论。
  (l)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确保参与者和从他们身上所获得的资料的匿名性及保密性。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者保密性的任何限制、为保障保密性所采取的行动、记载研究资料的记录何时将被销毁。
  (m)社会工作者在报告中评估和研究结果时,除非获得适当的同意授权揭露,否则应除去足以辨识身份的信息以保障参与者的隐私权。
  (n)社会工作者应准确地报告评估和研究的发现。他们不应该伪造或曲解结果,对于经标准发行程序出版的资料中若发现错误,应采取行动校正之。
  (o)社会工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留意并避免和参与者有利益冲突的双重关系。当有真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应知会参与者并采取以参与者利益为优先的态度解决问题。
  (p)社会工作者应该教育自己、学生和同事有关研究实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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