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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时间:20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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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content/4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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