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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概述课件

推荐 时间: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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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科目 设备监理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

重点难点
大纲要求:设备监理合同管理
1.设备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招标管理。
2.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
3.设备工程索赔管理。
4.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有关质量管理、工期管理、支付管理的规定。

内容讲解
第三部分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
第一节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概述


一、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订立
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设备工程的监理。
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但依法强制招标的建设项目,设备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单位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形成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和组成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所列,下列文件均为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适用时按顺序进行解释):
(1)协议书及附件(A、B、C):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2)中标通知书(适用时)
(3)监理投标书(适用时);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如有矛盾,以合同文件为准。


三、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规范;
(2)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3)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人和委托人的责任;
(5)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监理报酬及支付方法;
(7)其他;
(8)争议的解决。

四、词语定义。
监理合同中惯常名词和用语,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是指协议书所约定的实施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
“委托人”是指协议书所指的委托监理服务的一方。
“监理人”是指合同书所指的接受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一方。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委派具体负责约定项目的监理服务、履行合同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认可,监理人授权全面负责约定项目监理机构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第三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约定项目有关事宜与之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被监理人”是指约定项目中,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所监理的承包人、设备承揽人等第三人。
“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
“附加服务”是指:①正常服务以外,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协议附加于正常服务的工作内容;②非因监理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的服务或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项目暂停或终止,其恢复监理服务的工作或善后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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