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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经济学论文,竞争经济学

高考政策 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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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政策包括所有鼓励或限制进出口的政策工具。传统上,人们更多地关注那些限制进口的政策,因为它们一直被广泛使用。然而,由于关贸总协定(GATT)多个回合的多边谈判已降低了边界限制措施的重要性,以及直接投资和有价证券投资的增加加强了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贸易政策的范围一直在扩大。

由于贸易政策范围的扩大,“传统”贸易政策的戒律也就成了问题。对贸易政策(和其它政策,诸如产业补贴和研究与开发政策)的分析与实施一直是以产品原产地或厂商的原国籍是可以精确地确定为假设前提的。由于在世界许多地区拥有工厂和业务,全球性公司的兴起表明我们对国民收支帐户中投资规模和其它相关项目现行惯例的经济重要性的理解是多么不完整。同样明显的是,对产品原产地和厂商的原国籍必须重新考虑,对不同国家经济的多重联系也必须更详尽筹划。

在传统贸易政策考虑政府应怎样消除扭曲的同时,“战略性”贸易理论寻求鉴别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下政府能够通过与厂商有意合作来引起对本国优势的扭曲。除了所有其它的批评之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同样基本的异议是阻碍国家使用关税和/或补贴去窜改其贸易项目,它还会因其它国家试着追随类似的政策而招致报复。

现实世界的竞争仅能接近“完全竞争”理论上的水准,在完全竞争中,任何单个厂商活动都不能对价格产生影响。事实上,竞争政策并不在于分析每一个可能的市场结构的效应,而是寻求开发那些能获得和改进经济活动的竞争过程的规则。

竞争当局面临的一个主要困难是怎样区别健康竞争和厂商破坏竞争过程的努力。处理这一问题需要注意厂商行为和市场结构。在定价方面有一个好的例子,强有力的价格竞争和相应的生产者市场份额的重大变化通常出现在高竞争产业——如汽车和计算机产业。但在某些情况下,厂商可能为了将某些或全部竞争对手逐出市场而降低价格,然后,将价格提高到比足以补偿原来放弃的利润更高的水平上。

为了确定这种“掠夺性定价”是否正在出现,竞争当局通常调查这种战略是否能够成功,而这又取决于该市场的可竞争性的大小,即新厂商易于进入该产业,易于为竞销而削减已占市场者的高价,并易于在价格急剧下降时退出市场。同样地,在“垂直制约”(生产者和销售商之间签订协定)的情况下,竞争当局要分析可能的影响而不是简单地使用一揽子禁令。此外,这种潜在的影响将部分地依赖于诸如销售中的可竞争性程度、对手生产者的规模和数量等市场结构因素。

竞争政策的实施,要求判断许多成功与失败机会相若的情况,这可提高经济效率。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鼓励厂商之间的竞争可以提高效率,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当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收益时,更少数量的厂商表现得宽容大度。市场对国际贸易越开放,它们造成的竞争问题就可能越少。更自由的贸易实际上意味着市场的扩大,实际的和潜在竞争对手的增加,每个竞争者都争相求得消费者惠顾。

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拥有关于竞争的复杂规则和相关的完备法律制度。这些规则有几个共同特征,它们隐含在那些涉及厂商间一致行动和单个厂商获得垄断地位图谋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框架之中。一般说来,国内竞争政策中最常见特征是禁止大厂商的完全固定价格、分割市场协定以及反竞争行为,而最大的分歧则是在排除和豁免的性质和数量以及行政和政治处理自由的程度方面。在过去十年中出现的明显的政治集中性,部分地是由于广泛地转向更加市场导向的政策,部分地是由于国民经济日益开放。这种集中性明显地表现在国家垄断的解体和面对全球性竞争而放松了对合作投资和合并的限制两个方面。

政策目标的摩擦

虽然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具有相同的总目标,但从理论上说,它们在导向上却有两个主要区别。首先,更广泛的目标在贸易理论中更为流行。结果,在实践中竞争,政策更多注重消费者之所想,而贸易政策则更偏重于生产者利益。其次,贸易政策在制衡其它国家的政策时有更显著的抵销作用,例如,贸易限制措施可以用来作为从其它国家获得让步的谈判筹码,或用作对它们不尊重国际义务的惩罚。

为什么贸易政策似乎比竞争政策追求更多样化的目标?一种主要解释是干预主义者/保护主义者措施是一种支持国内集团的政治上便利的方式,但它们转移调整负担给外国人,而对国内经济的成本却是分散的,几乎是看不见的且不能在公共预算上反映出来。怀有特殊利益的院外游说集团在那些没有有约束力国际规则的领域更加有效,因此偏好“自愿”出口限制措施;相反,赞同多边规则的一个论点是它们使政府免受国内的游说。此外,由于贸易措施对其它国家产生直接(但最终不一定必然有效)的影响,它还偶尔用作对外政策的工具。因此,为实现某种非经济目标,贸易措施比竞争措施更加便利和有利。

政府单纯为了完全自由贸易的理由而采取贸易措施的情况并不存在,没有保护贸易完全自由的 的多边规则,因此,常常出现新的贸易限制措施以取代那些在以前贸易谈判中取消了的贸易限制措施。并且,一些国家会偶然用其影响去帮助自己的厂商获得市场份额——即使要付出效率代价——因为它们希望从更多的出口中获益。但一些国家也相信它们不得不采取单边行动以抵销其它国家贸易壁垒的负面影响或迫使它们清除这些壁垒。因此,由于现实世界中的商业交易不是在力量相等的国家之间进行,小国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还因为小国关注外国限制措施对本国厂商竞争力的影响,贸易政策比竞争政策有更广泛的议程。简单地说,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制度上看,由于世界经济并不是完全一体化的,贸易政策承担着这些额外角色的压力。

但这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贸易当局经常求助具有反竞争效应的措施。从理论上说,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措施即使是反竞争的,它们对单个政府可能是最优的政策。例如,可能引起争议的是,针对占优势的外国厂商的“最优”政策是建立相应的国内企业作其对手。但在实践中令人困惑的是,扭曲竞争的流行措施却被用来提高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或尽可能使生产者盈余和消费者得利数额最大化。这些措施会因为屈于生产者的协同压力而比作为提高社会福利适当步骤而更可能被采用。总之,这些措施对竞争的影响会因为贸易政策所关心的是国内厂商的状况而不是市场的状况而被忽视。
冲突的深层根源

竞争政策的社会、政治和其它非竞争目标不在于它做什么,而在于它不做什么。受管制产业(如公用事业)、运输、金融和专业服务常常免受竞争政策的约束,也不受政府贸易协定的约束。当各国间的管制规则和所给的豁免不同时,贸易、投资和其它跨越国界的交易就会产生商业冲突。例如,拥有特殊税收特权的国有厂商的存在,可能会使来自其它国家的私营厂商难以与之平等竞争。此外,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程度地允许管理当局抵制不受欢迎的投资的规则,从而引导着跨国界投资的数量和方向。

这类例子常常在贸易官员解释他们对市场准入的关注时被引用。跨国界交易(包括直接投资)可能比对外国厂商或产品没有法令限制和在市场进入方面没有违背竞争政策的私人障碍更费力和困难。这就是为什么贸易官员要对市场准入和市场进入作出区别之所在。

当市场准入存在问题时,商业冲突也会由于产业界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它们免受所觉察到的,或声称的不公平竞争而产生。当保护在法律上行不通(或不能由国内法律或国际条约所提供)时,受到压力的政府一个可能的选择就是对外国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它改变政策。

深层摩擦还会由于竞争当局只考虑外国竞争对本国市场的影响,而没有充分考虑其决策对外国市场的影响而产生。实际上,这些外在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出口或进口卡特尔可能不受水平协议的正常约束,其它影响市场的反竞争的水平协议可能被忽视或被排除在竞争政策的范围之外,国内厂商可能不允许同那些来自有大量贸易壁垒的市场的外国厂商进行合作。

暗中的惯例和边界贸易壁垒不是唯一的竞争扭曲。歧视有优势的国内厂商的国内政策也扭曲竞争,如果不是在国内,至少在国家之间是这样。这里又有不同的政策分割,管制产业的许多领域和多种形式的政府援助都在竞争政策的范围之外。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在诸如补贴、技术壁垒和欧共体开放管制产业新措施的复杂性等问题上的一系列观点表明,当产业是由少数厂商所操纵,当这些产业的一部分是国有或国家控制的,当市场进入和市场行为是被管制的,以及当一些国内厂商获得广泛的公众支持时,消除对贸易和竞争的扭曲是困难的。对贸易和竞争扭曲的最终消除需要:

·撤销所有的贸易壁垒

·通过审查贸易活动的经济影响来减少对高效生产者的偏见

·强化范围和豁免相当类似的适宜竞争规则

·规范有关产业、技术、技术标准的国内政策和政府行为规则(如公共采购规则)

·建立范规当一国经济状况需要时部分废除正常竞争规则授权的程序

在缺乏全球竞争权威的情况下,取消贸易障碍的努力应相应建立磋商和协调机制以消除竞争规则间相互矛盾解释的差异。竞争和贸易中的磋商和合作已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取得进展,由于没有有约束力的多边竞争规则,这种机制最初仅能充当更系统和有组织地讨论争端和理解国家间差异的论坛。如果它产生有约束力的后果,它将会逐渐地建立在共同规则的基础之上。

走向协调步骤

这里有三个步骤能够消除贸易和竞争政策冲突的影响。从概念上(但不一定是政治上)说,最容易实施的解决措施是改革现存的贸易管制,以使其反竞争效应最小化。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之一是将现存的贸易限制措施转换成关税。贸易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承诺不采取贸易管理措施(即使是“自愿的”管理措施)。另一个途径是使对贸易措施的经济总体影响的定期审查制度化。贸易措施的改革 应相应取消进出口卡特尔从竞争法律和其它相关条款的调整获得的豁免。

第二个步骤是相当困难的,它要求取消现存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对扭曲贸易的国内政策(如补贴,优惠的公共采购,实行不一致的技术标准)建立有约束力的规则和坚持强化反对合谋和垄断性行为的竞争规则——以及这些强化措施应尽可能透明并不受当时的政治问题的影响。

第三个也是最困难的一个措施是处理结构性/制度性差异和扭曲贸易与投资的竞争规则相互冲突的解释。结构性和制度性差异的例子是在合伙兼并和接管、产业的国家所有、合法垄断和管制产业等方面不一致的国内规则和政策。竞争规则相互冲突的解释和应用的例子是对合营厂商、跨国合并的审查以及对谋求效率的合谋事件或限制国际贸易的垄断化行为给予豁免。因此,这第三个措施可能是从逐步统一(比如相同的解释和应用)与多边磋商与合作相联系的关键条款(如在合谋方面)开始,然后逐步演变为采用共同规则和建立一个有约束力的解决争端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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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理论表明——贸易自由化的经验也证明,贸易扭曲最终完全消除仅能通过多边合作来实现。一种国际协定会产生权利、义务以及对潜在收益、成本和对手行为的预期。由于预期决不会完全相同,关于规则解释的分歧必然产生。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首先是解决相互冲突的解释和建立对这一制度的信心。不能解决其内在争端的制度不仅可能遗留不受约束力的扭曲问题,还会最终使其成员将它看得无足轻重。

注释:

译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观察家》杂志第187期,1994年4—5 月号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gaokao/106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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