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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出版专业基础真题,网络出版著作权保护

大学专业 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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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二、某些特殊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一)演绎作品:已有作品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新作品。演绎作品的着作权有演绎作品作者享有。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1.保护原作完整性,忠实于原着主题、内容;

2.指明原作者姓名;

3.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二)汇编作品: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1.应尊重原着作权人的人身权,

2.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应当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权;

3.使用汇编作品时,原作尚未进入共有领域,使用者应向汇编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

(三)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四)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五)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着作权保护的期限

(一)无期限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适用于发表权和财产权。

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首次发表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摄影和电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着作权保护期限为首次发表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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