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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新疆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高考政策 时间: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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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   更多2010思想汇报请访问:2010思想汇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严肃性


1、《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出现干部职工违法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单位;原来是精神文明单位的,取消精神文明单位称号。


3、加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计划生育管理。1990年6月30日以前,违反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已按当时政策处理过的,不影响其本人的职务晋升、正常使用和有关评选推荐;1990年7月1日至2000年4月30日期间,违反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或违法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已按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7月1日实施)规定处理过的,不影响其现任领导职务,但不得再晋升新的领导职务;2000年5月1日《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以后,违反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1982年6月15日(豫发〔1982〕75号文件下发之日)以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隐瞒至今尚未处理的,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不得作为后备干部,不得推荐为有关人选。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党员,要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依照党纪和有关法规处理。对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对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4、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应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调查。对有举报并有一定证据证明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拒不配合者视为违法生育,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党纪和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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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二、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


5、积极宣传中发〔2006〕22号文件,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6、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世界人口日(7月11日)和 《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共青团员、共产党员公开信》发表纪念日( 9月25日 ), 新闻媒体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


7、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变动的宣传,一定要全面准确、禁止炒作,需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之后再酌情决定;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批评性报道,要特别慎重,须事先征得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的同意,发稿前须与人口计生部门联系,从大局出发,审定核实,妥善处理。


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8、认真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和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孩审批、二孩及以上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9、凡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及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10、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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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7〕83号)、《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等15部委厅局关于完善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精神,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决依法开展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落后乡村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现就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11、建立相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联系制度。 组织、宣传、文明办、监察、公安、文化、人事、民政、工商、广电、体育、文联、青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之间,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情况,特殊、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公安机关办理二胎及以上婴儿入户,应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认真落实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与省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市 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通报领导干部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情况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提拔、任用干部有举报违法生育问题以及生育情况不清的,应向同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征询该干部执行生育政策情况。


12、建立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党委有关部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推荐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推荐工商联执委,工会、人事等部门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要就有关人选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由 具有管理权限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其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核把关。上述人员 中有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情况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属于违法违纪生育或收养的,应有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审核、处理结论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报精神文明单位的,须有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做到凡未进行审核的不上会、不上报、不考察、不审批。凡报送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干部任免、选举和各类评先的材料,须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本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和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13、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在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和任前公示过程中,考察对象被举报有违法生育问题且事实清楚的,取消其任用资格。 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 任(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录(聘)用及调入公务员或工作人员, 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村(居)党支部成员候选人,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凡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超生的,实行“一票否决” 。


14、建立完善再生育审批工作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和 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 干部生育二孩的审查备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 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15、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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