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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之国际税法,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考试 时间: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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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没有场所和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为20%,有的话也是25%;另外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纳税,居民企业就境内外所得都纳税。)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由国务院决定,分为减税和免税两种,都应经过批准,可以减征的法定情形有:一是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个人所得税的法定免税项目共有九种,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⑴奖金必须是省、部级军级以上单位颁发的;⑵利息免税仅限于国债和金融债券,其他利息一律要纳税的;⑶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保险赔款,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不管数额多少,均不纳税。(越是非劳动的所得,越免税。)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

  1措施中应注意区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与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项目 适用对象 适用时间 适用步骤 措施 关系
税收保全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纳税期前 限期缴纳-提供纳税担保-经批准保全措施 银行冻结存款;查封、扣押财产 保全措施后,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再次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纳税期后 限期缴纳-强制执行 银行扣缴、(查封、扣押)拍卖、变卖


  2保护税收的措施:

  ①离境清税措施。即离开中国应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这是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

  ②税收优先原则。这里的“优先”是指三个方面:第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第三,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纳税人合并、分立时纳税义务的承担。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报告税务机关并缴清税款,否则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或者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④限制处分财产。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报告税务机关。

  ⑤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从合同法上借鉴过来的,不再加以介绍。

  ⑥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第一,税款的退还。对于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予退还,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 内发现的,可以要求退还;税款缴纳3年后发现的,便不得再请求退还。第二,税款的补缴。对于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税务机关在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补缴税款,但不得请求滞纳金;3年后发现的,税务机关便丧失了请求的权利。第三,税款的追征。对于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税款少缴纳或少解缴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这里应注意,追征期3年或5年是针对纳税人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情况的。若主观上有故意则属于偷税、欠税或是骗税,追征期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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