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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与以下事项无关:
1、合同的效力或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相约不适用《公约》。
(六)对《公约》的保留:
根据《公约》第98条的规定,除了《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有3项可以:
1、对“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
2、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
3、对“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
中国对2、3项提出了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要约offer
(1)要约的构成(14条):向一个或数个特定的人提出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货物的名称、数量、价金);要约人在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
(2)要约的效力(15条)。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反要约:对要约内容按自己的意思加以了改动。是新的要约。
根据《公约》,对要约中的货物价格,付款条件、货物质量、交货地点、端解决方式体加或改动,视为实质变更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随时撤回,使要约不发生效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已经发生效力,要约人可以撤销其要约,从而使要约失效。
Firm offer实盘:是附有有效期的不可撤销要约。
虚盘:是要约邀请。
1、承诺。
(1)逾期的承诺。
(2)承诺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