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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29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 但早期参加国有主要为欧洲国。1980年由联合国起草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截至2003年6月,共有62个缔约国。(日本、韩国、英国未参与)
主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问题;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国际货物买卖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确立营业地时,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公约的适用范围:
双方者是缔约国
扩大了的公约的适用范围,即使双方都不是缔约国也能导致公约。如果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二)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1、购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三)《公约》不适用于
1、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咨询服务合同。
2、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