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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案例汇编2012,国际商务师考试

教育考试 时间: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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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汇编3
买方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1[案例摘要]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极受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法律问题]
1. B公司违反了什么义务?
2. 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3. A公司有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
1. B公司违反了质量担保义务,且在达成进一步协议后再次违约,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
2. 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索赔。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根据该条规定,卖方必须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而实际情况是,货到后经检验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很显然,卖方违约。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要求B公司在3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给A公司,但是,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经双方再次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换为“日天”牌或“星星”牌,B公司也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但B公司还是未能履行义务。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会发生这种结果。”可见,B公司的违约使得A公司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被剥夺,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因此,买方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2[案情摘要]
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与7月4日回复传真,A公司按期回复,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A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A公司与7月5日正式函告A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法律问题]A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结论]A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法理、法律精解]
本案中,B公司未按期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已构成了违约,而且在A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继续履行交货义务,故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和第49条的规定,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B公司要求所配。
案例3[案情摘要]
有一份出售小麦的FOB合同规定:重量以一张或数量提单中的重量为准,共计5000吨,可有2%的伸缩度,卖方可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多运或少运8%。事后,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规定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
[法律问题]买方 方是否有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为什么?
[参考结论]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9条规定,只有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才能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卖方实际交货重量比合同规定的许可限度少了55公斤,但这一数量和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因此,虽然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数量要求,但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买方无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接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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