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图者知识网!

2010票据法司法解释,票据法司法考试案例题

教育考试 时间:2022-08-22

【www.tuzhexing.com--教育考试】

票据法

  一、票据的特点:

  1、完全有价证券

  2、要式证券

  3、无因证券

  4、文义证券

  5、设权证券

  6、流通证券

  二、提示付款的期限

  1、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三、追索权

  1、定义:票据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其前手行使的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法定款项的权利

  2、行使追索权的形式要件是:要取得拒绝证明、书面通知前手

  3、追索的金额:初次追索的费用限于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时费用仅限于发出书面通知的费用。

  4、追索权的保全:(1)远期的商业汇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以保全追索权

  (2)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应做称拒绝证明,以保全追索权

  (3)本票应在出票日期的两个月内提示见票,以保全追索权

  四、票据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五、背书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4、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承兑

  1、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可以承兑

  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后付款人成了承兑人,要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七、保证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jiaoyu/1196220/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