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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公务员常识判断1000题

教育考试 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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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拽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千百万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主要是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重要内容,但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危害行为

是指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特点:1、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2、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3、是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二)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忆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 义务 .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法律、法规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三、危害结果

是危害行为给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1、危害结果的特征: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2、危害结果的种类:属于犯罪构成 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 要件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3、危害结果的意义:当是犯罪构成 要件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是选择法定刑的根据;法定量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本身特性:范围的特定性、内容的特定性。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条件说。我们要注意的是: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第三因素介入要考虑成份大小。4、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履行义国务而 使法律关系受到破坏;如履行义务则不会民发生危害结果。5、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认定因果关系不等于认定刑事责任。

五、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1、有的条文 明文 要求行为必须在特 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江实施;2、有的第文明确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3、会影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成为量刑 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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