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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0年卷三,司法考试2010三大本

教育考试 时间:2022-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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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1、概 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特 征。法律特征有:

  (1)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

  (2)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自己对财产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而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所以,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份额是一种潜在的份额。

  (3)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平等地承担义务。但是,在合伙关系中,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一定的份额享有表决权,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

  我国物权法还特别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注:这是一个新的变化之处)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某个或者某些共有人有权代表全体共有人管理共有财产时,则该共有人可以依法或者依合同对共有财产进行管理。例如,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可以由家庭成员中推举出一人为之,而不必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进行。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由于共同共有主要是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着更密切的关系,因此,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那样转让自己的份额(这种份额是潜在的)。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如共有物灭失、转让给他人等。共有财产的分割,除了应当遵循前述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原则外,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如法定继承中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进行。至于分割方法,共有人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法。

  三、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依据。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如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某项或者某几项取得的财产归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财产仍归夫妻双方共有。只要夫妻双方的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依这种约定来确定夫妻间的财产归属。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妇女广泛地参加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取得收入,在财产上将会有更大的独立性。这样,夫妻以约定的方式确定夫妻间财产的归属将会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经过长期共同使用,财产已 已经在质和量上发生很大的变化,就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如果用共有财产进行重大修缮,通过修缮新增加的价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又以共有财产作了重大修缮的,房屋价值的增加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尤其是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进行。夫妻一方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例如,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分权,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一件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

  (二)家庭共有财产

  在我国,家庭关系不仅限于夫妻关系,还存在着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之间的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但是,对于哪些家庭成员是财产的共有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其他成员,不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都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按照这种观点,未成年子女不能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权。至于子女成年以后,自己独立生活,并“分”得父母的部分财产,这是父母赠与的财产,而不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从我国固有民族习惯和现实家庭的社会职能来看,家庭共有财产一般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所以认为所有的家庭成员都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

  每个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有财产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应当由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尚无行为能力,其父母或者家庭中的其他近亲属是其监护人,因而未成年人虽然也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但其共有权的行使要由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这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或者按遗嘱确定各自的份额。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的共有状态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主要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合伙财产。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共同共有的特征的不同的认识。

  上述第一种观点主要是就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来提出共同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如“在共同共有财产中,财产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依此将合伙财产排除于共同共有财产之外。实际上,这样的理解是不准确的。第一,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按份共有是数人分享一个所有权,而共同共有则是数人结合为一个共同关系,共享一个所有权。第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而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不是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而对于共有物全部,共同共有人并没有应有部分存在。第三,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应有份额并请求分割共有物。而共同共有人则无份额可以处分,在其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可请求分割共有物。

  就以上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来看,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对抽象的合伙总资产而言的,是一种潜在的应有部分。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亦不能处分其份额、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为共同共有。这样,有利于维护合伙关系和合伙的主体地位,并可以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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