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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清查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一)账实不符的主要原因
1.在收发财产物资时,由于计量、检验不准确而发生品种、数量或质量上的差错;
2.在凭证和账簿中,出现漏记、重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
3.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了自然损耗;
4.由于结算凭证传递不及时而造成了未达账项;
5.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发生了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
6.由于不法分子的营私舞弊、贪污盗窃而发生的财产物资损失;
7.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物资损失等。
实际保管:1、3、5、6、7
账面记录:2
非保管与记录导致:4
(二)财产清查的意义(略)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一)按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清查对象:
(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财产物资,包括在本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未完工程等;属于本单位但在途中的各种在途物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资;存放在本单位的代销商品、材料物资等。
(3)债权债务,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和应交款项以及银行借款等。
全面清查的适用范围:(多选)
(1)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资料真实、正确,需进行全面清查。
(2)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前以及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前,为了明确经济责任,需进行全面清查。
(3)开展全面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活动,为了摸清家底,准确地核定资产,需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2.局部清查
清查对象:(流动性较强的资产)
(1)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2)银行存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应同银行核对一次。
(3)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盘点一次。
(4)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清查时间是否有计划)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根据事先计划或管理制度规定的时间安排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多选)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先没有安排计划,而是根据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清查。
一般适用以下几种情况:
(1)更换财产物资、库存现金保管人员。
(2)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
(3)有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会计检查。
(4)进行临时性清产核资。
比较:
1.定期清查的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如:年终决算是全面清查、库存现金清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的对象: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如:单位合并是全面清查,自然灾害损失是局部清查。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财产清查前的一般程序有:
1.成立财产清查小组;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相关规定,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