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tuzhexing.com--教育考试】
【网络综合-201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主体其他主体之异同】:
以下是hbrc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民事主体其他主体之异同》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一)个体工商户
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的不一致: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是民事诉讼主体,而业主是被告名义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是共同被告,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由实际业主承担,名义业主可以向实际业主追偿(替代责任)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个人合伙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字号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
合伙企业可以字号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也可以字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
全体合伙人是被告,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银行、保险公司的,只能以分支机构单独做被告。
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情形
诉讼当事人
1、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1)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2)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2、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3、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法人
(四)其他情况
失踪的情况:财产代管人是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失踪人
监护的情况: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是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