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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商务师考试用书

教育考试 时间: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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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公约》对卖方所交货不符合合同的情况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按《公约》的规定,买方可以行使多种救济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要求买方在行使各种救济方法之前,有义务通知对方,否则他将无权行使《公约》所规定的各种救济方法。如《公约》第39条第1款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第39条第2款还规定,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按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采取如下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按照《公约》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但这项要求必须受两个条件的约束:一是此权利只有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时,才可行使;二是买主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必须事先通知卖方,但可以在发出声称货物不符通知时提出,也可以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按《公约》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如果买方认为,对货物的修补不会给他带来不合理的不便,而且经过修补可以达到规定货物的使用价值,那么买方可以采取这种救济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公约》还规定了,买方要求修补的通知必须在声称货物不符时或在发出不符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作出。

(3)要求减低货价

按《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同,无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货价。减价的幅度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后,曾对交货不符合同进行了修补,或买方拒绝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买方就不能再采取减低货价的救济方法,只能请求损害赔偿。为了进一步说明减价的计算办法现举一例:

[例]卖方以价格200美元1吨同意向买方出售10吨一号小麦,总金额共计2000美元。在交货时间卖方实际交付的是三号麦。从订立合同到交货时,市场价格发生了波动。卖方交货时,一号小麦价格降低至每吨100美元,三号小麦每吨75美元。如果买方选择按《公约》第50条的规定主张减价,则减价后的价款就为2000×75%=1500(美元)。买方实际减低价款为2000-1500=500(美元)

(4)解除合同

在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时,买方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公约》对此作了较多的限制,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买方才能主张解除合同:

1)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买方可以立即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则买方应给予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补救世主的机会,即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对不符之处进行补救。如果卖方未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或卖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合同之处的货物进行修理,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段时间内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那么买方才可宣告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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