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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无权代理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
(2)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