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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其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藏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 2268—1 990)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不要求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提取标准:
(1)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
1)石油,每吨原油1 7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中的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5)非金属矿中的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O.5元。
以上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等。
对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燃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