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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初级经济师讲义

教育考试 时间:201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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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师考试 法的功能和效力

u 考试大纲的知识点

1.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体现

2.法的效力范围

3.法律溯及力的概念。

u 知识点讲解

1.法的功能(新增)

(1)法的功能,又称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2)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3)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五种: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l 指引作用:包括个别指引和规范性指引。前者是指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后者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l 评价作用。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评价作用。

l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可以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法的教育作用。

l 预测作用。依靠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之间将如何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l 强制作用。体现为法律对违法者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4)法的社会作用,和法的本质密切相关,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二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含义:即法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一般而言,法的效力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2)法的效力分类(3种):对象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3)对象效力。即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l 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l 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l 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l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

28-3:(课后习题)根据我国法律 , 法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 D )。

A. 属人主义 B. 属地主义

C. 保护主义 D. 以属地主义为主, 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8-4:(2010.26)关于法对人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根据我国法律,法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B.根据我国法律,法对人的效力采用的原则是属人主义

C.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D.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不适用中国法律

(4)空间效力。是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8-5:(课后习题)关于法的空间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BDE )。

A. 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B. 一国法律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 C. 一国法律不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

D. 一国法律适用于本国在外船舶 E. 一国法律适用于本国在外飞机

(5)法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l 生效时间。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l 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

l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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