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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知识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

教育考试 时间: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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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知识点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

  1.人身自由罚

  2.行为罚

  3.财产罚

  4.训诫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知识点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知识点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知识点五: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环节)。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

  3.审查

  4.告知和说明理由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

  1.听证权告知

  2.听证申请的提出

  3.听证通知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5.组织听证会

  6.制作听证笔录

  知识点六: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 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实行收支两条线
  知识点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移送程序的要求

  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简称《规定》)对依法及时移送的时间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作出报告的时间没有规定),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①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②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③涉案物品清单;④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⑤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4.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5.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二)异议解决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知识点八:异议解决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知识点九: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1.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2.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知识点十: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1.违反日常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偷税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偷税定义

  (2)偷税行为处理

  4.抗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骗税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点十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三)听证终止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此类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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