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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讲义,注册税务师税法二

教育考试 时间: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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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的确定
  考点8: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给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点9: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分别支付工资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上缴扣除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境内外分别取得工资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即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五)特定行业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 扣除数]×12
  远洋运输船员可以扣除4800元。
  (六)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雇主为雇员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雇主为雇员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先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①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②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公式①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八)年终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l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第2条、第3条规定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1条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十)不 满一个月工资、薪金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十一)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l2年的按l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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