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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教育考试 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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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来雄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是订立委托监理合同的当事人。监理工程师一般主要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代表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监理企业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时,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来实现的,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错,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在企业内部向有过错行为的监理工程师追偿损失。所以,由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必然要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导致安全事故或问题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单位等主观原因。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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