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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 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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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21、汇票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该项记载,汇票即无效。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也是《票据法》规定的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但若欠缺该项记载,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汇票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当事人自行决定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大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却与票据本身的关系不大,因而也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2、背书(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北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②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票据转让行为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

  ③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因此而无效。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①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

  ②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

  3)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

  ①出票人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3、承兑(附属票据行为),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一种明确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确定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制度。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是付款人的一种绝对的无条件责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4、保证(附属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做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的效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5、付款(无条件行使的权利),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属见票即付的汇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问题。

  ②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其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的行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其的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6、追索权(有 有条件行使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获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追索权人和偿还义务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的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票据债务人;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权的行使:

  ①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责令终止的业务活动。

  ②行使追索权的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发出追索通知。

  3)追索对象,即被追索人或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应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其前手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是指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向偿还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其支付的金额。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7、本票(不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票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2)本票的记载事项:

  ①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本票的付款:本票自出票之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保证支付。本票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人的责任。如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8、支票(不完全票据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的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①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

  ②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2)禁止签发的支票

  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

  ②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和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且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3)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29、票据的基本规定(见表2-5)

种类 使用
条件 适用
区域 金额
限制 付款
期限 背书
转让 挂失 支付
方式
汇 票 银行 汇票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同 城 异 地 无 限 制 1个月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商业承 兑汇票 在银行开户的法人和组织;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并有真实的资金来源 见票即付;定日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不超过1个月 可背书 转让 可向承兑 人挂失 转 账
银行承 兑汇票 可以 挂失
本 票 单位、个人 的各种款项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无限制或定额 2个月 填明支现不能背书转让 填明支现可以挂失 转账;双方均为个人的,可以填明支现
支 票 现金 支票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个人的各种款项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无 限 制 10天 不能背书转让 可 以 挂失 只能支现 不能转账
转账 支票 可背书 转让 可转账 或支现
普通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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