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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教育考试 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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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林某实施处罚后,没有纠正张、五二人的违法行为,而是让其到别处去吵,自己则开车离去。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

  (3)《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本案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 事后难以执行的,则林某无权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案例分析题3 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张甲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给予李乙警告和罚款250元的处罚。

  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

  (1)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

  (2)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乙的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效的。

  案例分析题4 市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1994年元月,华某开办一个个体修车业务部,并到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1995年3月21日,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派出两名税务检查人员,对华某1994年元月至1995年2月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发现如下几个问题:(1)缺少存根联及付款联的有2份;(2)存根作废、付款联丢失的各有1份;(3)存根仅剩半截的有3份;(4)个人收入登记被撕毁121页。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华某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区税务分局的公章。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收到华某的申请后,出于以下两种考虑,决定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该案复议:(1)区税务分局作为市税务局的分支机构,有能力进行复议;(2)第一税务所上一级机关是区税务分局,因此应由区税务分局负责复议。

  问:市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

  错。本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但第一税务所作出处罚决定时,盖的是区税务分局的公章,应认定其是以区税务分局的名义作出的,对派出机构不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案例分析题5 烟草专卖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某,男,32岁,个体烟贩。2001年4月18日,某京烟草专卖局在一次卷烟行业大检查中发现李某贩卖假烟,并当场查出其所存假红塔山烟5箱,假中华烟3箱,价值一万六千余元。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决定,没收其全部假烟,罚款25000元,并限其在4月25日前缴清。李某拒不缴纳罚款,亦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月10日,烟草专卖局派几名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强制执行,将李某家中的电视、冰箱及一台未打开包装的数码摄像机全部拿走。当时李某的妻子曾说明,此台摄像机是李某一朋友寄放在自己家中的,工作人员对此置之不理,并警告李某妻子不要妨碍公务。

  请问:

  (1)本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拿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制造或销售假烟,破坏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摄像机不属于何某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行为也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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