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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浅析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建筑工程类 时间:202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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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分析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建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对企业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前,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认识上有差异,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了负面影响,最终影响到了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笔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从事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接触到的实际情况,谈谈对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理解和想法。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含义

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该机构的职能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考核指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绩效挂钩,不具体承担其它生产任务或完成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经济考核指标。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2 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要求

2.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之一。
2.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的最低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上存在的问题

3.1 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笔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多年,从我们掌握的信息看,相当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隶属于工程部、项目管理部、施工生产部,或者是与质量、环保一起成立安质环保部、安全质量监督部。9月1日,笔者上网查看了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和几家省级知名建筑施工企业的网站主页,从[公司介绍]-[组织机构]栏目看,很难看到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
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达不到要求。
建质[2008]91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的要求,如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未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公司总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达不到最低要求;有的企业虽然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人员配置也达不到最低要求。这几年来,建筑市场比较繁荣,建筑施工企业规模发展也快,人员配置的最低要求都达不到,更谈不上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了。

3.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实行委派制度。
“委派”就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受企业直接派遣到建设工程项目,代表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目前,很少有企业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绝大多数是由项目经理选用的,通常只对项目经理负责,很难做到代表企业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特别是项目经理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相当多的企业还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自企业总部的支持相对就少,向上汇报问题也难。
3.4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达不到要求。
建质[2008]91号文件对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建筑面积或工程合同价规定了最低要求,对于建筑面积或工程合同价达到一定量的大项目还要求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也有明确要求。在项目现场,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人数达不到最低要求,更没法按专业配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往往是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劳务分包还存在人数配备不足、未持证上岗等现象。
3.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还有差距且兼职多。
虽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由于年龄、学历及自身工作经历等原因,职业素质特别是对自身工作关系到现场作业工人生命安全的认识有较大的差距,还存在完成任务或应付工作的现象,对于现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等业务能力也有欠缺,没法胜任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往往兼职项目综合治安管理、保安管理、劳务管理、文明施工管理、环境管理等工作,对外除了对接建设安全主管部门,还要对接街道、派出所、城管、消防等单位,常常力不从心。

4 原因分析

4.1对于未按要求设置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的处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处罚标准。
4.2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监督检查不严。建质[2008]91号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安全管理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不够,没有站在法律权威和生命第一的高度来考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4.4对于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的认识不到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部的定位不清,致使兼职多。
4.5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够。

5 完善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建议

5.1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标准,明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对于未按要求设置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应按企业资质和项目规模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
5.2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监督检查。一是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办理延期时的审查,审查企业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在企业发生事故时,要重新审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是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要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四是要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要拓宽审查的渠道,比如上企业网站主页查看、要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变更时向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备案等。还要加强对特级、一级企业的重点审查,如上海市2010年1-7月建设工程死亡事故中,特级、一级企业各占38.7%,共占77.4%。
5.3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文件及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让企业主要负责人清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要求、意义及处罚标准,自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4切实开展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正确认识委派制度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需要。委派制:一是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需要;二是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位和责任心的需要;三是对违章指挥 “立即制止”特别是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违章指挥 “立即制止”的需要;四是项目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上报至企业层面的需要。
5.5加强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仅仅是上岗取证培训是不够的,要加强职业素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还要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及现场管控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鼓励参加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提高管理层次。另外对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项目部的定位要清晰,是专职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对需兼职的工作合理梳理,提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效率。

【结束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从“珍爱生命”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的重要意义,保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切实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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