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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类 时间: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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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部或者工地。
  第3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1.所有公路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及环保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计划、有设计、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有审批。
  5.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工程造价(或标价)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局审核批准。
  第4条  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爆破、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有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总工程师审批。
  第5条  必须严格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现场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
  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第6条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验收制度。
  1.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环保措施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签认。项目经理每月要亲自带队到现场检查一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的机电部门负责人对机电设施、设备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材料部门对施工材料、工程材料进行验收签认;由项目的人事部门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签认。
  第7条  必须做好特种作业等各类安全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人员均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从业资格。
  第8条  必须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回收、分类、整理和保管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回收各类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书、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材料以及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验收单、合格证、施工队伍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对回收的各类安全技术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保管工作。各相关部门或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9条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施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1.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安全负技术责任。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一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落实,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根据实际的原因,追究公司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责任;由于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工地负责人的责任;由于安全技术措施本身的问题,导致因工伤亡事故发生的,要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从代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既不监督落实,也不向主管领导汇报的,要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从代责任。
  4.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5.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工地负责人以及各施工作业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以及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等,并要积极贯彻执行。
  第10条  各级都要认真总结、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对在这项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第11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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