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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系指经出口商请求, 进口商同意, 由开证银行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并载明授权受益人(即原信用证
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所列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出口商以外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有权使用转让后的权力。这种转让称一次转让, 但第二受益人不得再作转让。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 (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 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二)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 produ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
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
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 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 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 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Brokers)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Commission)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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