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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重点法条

教育考试 时间: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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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公司

  「重点法条」

  第七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意思分解」

  从过去的考题看,尚少有考查有关保险公司的规定的。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意思分解」

  1第82条所列事项需要熟悉。

  2掌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禁止解散的规定。

  「不要混淆」

  第85条第2款只适用于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与人身保险需区别开来。

  人身保险合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参见第92条)。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重点法条」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意思分解」

  1了解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

  2兼营禁止,但有例外(第2款)。

  「不要混淆」

  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核定经营一定的人身保险业务,但不允许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去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第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相关法条」 本法第127~128、130条。

  「意思分解」

  1了解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制度的基本知识: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提供中介业务,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2了解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的法律责任(第128、130条)。

  3保险代理人接受多个委托的禁止经过修订,需掌握:

  (1)限于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

  (2)限于个人保险代理人。

  (3)不能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jiaoyu/101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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