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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行为简称侵犯,也叫做攻击行为,是个体有意伤害他人的行动。侵犯由侵犯动机引起的。
(一)侵犯的构成
1.伤害行为:包括身体伤害和言语伤害
2.侵犯动机:是侵犯行为的直接原因
3.社会评价:指的是违反和破坏社会规范和社会准则的伤害行为具有反社会性质;而类似警察在危急时刻击毙劫匪等这一类的行为,是为了维持社会规范和准则,具有亲社会性质。
(二)侵犯的原因
1.本能论的解释
(1)弗洛伊德:早期认为人的性本能是个体行为的原动力,而侵犯是性本能的一部分。后来他认为人有生本能和死本能。死本能是个体一种向内的自我破坏的倾向。人只要活着,死本能受到求生欲望的妨碍,将对内的破坏转向外部,以侵犯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侵犯形式有可能是一种伤害意图和冲动,也有可能是一些竞技、冒险等活动。由于侵犯冲动作为一种心理能量必须释放出来,否则不利于身心健康,因此像体育比赛这种社会认可的宣泄方式,可以看作是替代性的侵犯冲动的释放途径。
(2)洛伦茨:从动物习性中研究得出侵犯理论。认为侵犯是一种本能,像动物通过侵犯来求食、生存一样,人类的侵犯也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因此要采取例如发展冒险性体育活动等方法来耗散侵犯本能。此外,人口的拥挤可能会增加侵犯时间发生的机会,人口爆炸增大战争的危险性。
2.挫折-侵犯学说
最初由多拉德等人提出,他们认为侵犯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条件。
主要观点是:
(1)侵犯强度同目标受阻强度呈正比关系
(2)抑制侵犯的力量与该侵犯可能受到的预期惩罚强度呈正比关系
(3)如果挫折强度一定,预期惩罚越大,侵犯发生的可能性越小;如果预期惩罚一定,挫折越大,侵犯发生的可能性越大。
3.社会学习论的观点
由班杜拉提出。认为侵犯行为是习得的。学习是侵犯的重要决定因素,个体通过学习学会侵犯,也可以通过学习消除侵犯。
侵犯行为的学习机制是联想、强化和模仿。
(三)侵犯的影响因素
1.情绪唤起水平
2.道德发展水平
3.自我控制能力
4.社会角色与群体
5.大众传媒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