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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考前押题,司法考试2013卷二解析

教育考试 时间: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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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前预测题答案解析(卷二)

  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D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A项正确,伪造货币是从无到有,变造是将已有的货币再做加工处理,我国刑法中规定有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因此属于类推解释;B项正确,遗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至于哪些人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应根据作为义务的来源确定,例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孤儿院、养老院对孤儿、老人的扶养义务,如此等等,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此这样的解释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C项正确,脱逃罪中的“依法”应当从行为当时作出判断,所谓事后判断不能作为认定“依法”与否的依据;D项中“罪犯”指的是已决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严格的界限,超出了“罪犯”一词的含义的范围,因此,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为包括在“罪犯”,属于类推解释。

  2、【答案】B

  【考点】刑法的适用范围

  【解析】A项错误,王某和张某在我国境内实施了绑架罪的预备行为,可以认定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B项正确,杰克的绑架行为发生在我国东北某市,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杰克追究刑事责任;C项错误,我国法院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追究刑事责任时,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我国刑法;D项错误,外国人在国外教唆外国公民在我国领土范围内犯罪的,我国有权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辖,共同犯罪人应当对犯罪行为负责,教唆犯虽在国外实施教唆行为,但是共犯,实行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我国法院亦有权管辖。

  3、【答案】A

  【考点】刑法修正案

  【解析】A项正确,我国刑法的渊源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变通执行的刑法,刑法修正案修正的内容是刑法典,其本身并非刑法渊源,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引用的刑法修正案,应当注明刑法有关条款;B项错误,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全部都是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涉及刑法总则;C项错误,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由高向低的调整;D项错误,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

  4、【答案】B

  【考点】特殊主体

  【解析】A,成立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该行为的,成立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即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B正确,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苏某不是医务人员,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罪。此外,相关的两个犯罪是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二者的主体均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苏某成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情形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C,刘某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构成受贿罪。刘某的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脱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其他人虽然不能单位构成脱逃罪,但可以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5、【答案】C

  【考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解析】A,甲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成立诈骗罪。B,乙的行为仅成立侵占罪一罪,事后的欺骗行为是侵占之后的事后不可罚行为。

  A错误,甲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的钱财,成立诈 诈骗罪。诈骗得手后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不另定侵占罪。B错误,乙借用他人摩托车后不归还,属于侵占行为。侵占后再实施欺骗行为的,不另定诈骗罪。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分问题:(1)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2)先侵占,后欺骗的,成立侵占罪?行为人接受委托代为保管他人财物,非法将财物占为己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的返还义务的,因为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骗行为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实施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仅成立侵占罪。(3)借他人财物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借”后不还的,定诈骗罪。C正确,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仅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仅定绑架罪一罪。--此种情形下的刑罚是绝对确定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联系。绑架人在看守被绑架人时,随手扔烟头导致火灾,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失火罪论处。2009年司法考试指定用书指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P180)(2)“杀害被绑架人”(要求杀死被害人)包括:a、为勒索财物绑架人质,杀害人质后勒索财物的;b因勒索条件未得满足而杀人质的;c勒索到财物为灭口而杀人质的。(3)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杀害他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D错误,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必须结合刑法的规定来认识。以往的真题考察过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这些均不是结果加重犯。

  6、【答案】C

  【考点】犯罪故意

  【解析】A错误,甲的汽车被交警大队扣押后属于“公共财产”,而不属于他本人占有的财产,甲窃回汽车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本选项的知识点在于,“公共财产”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客观的事实即可,至于该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不需要甲认识到。换言之,甲只要认识到其是从交警察大队窃回自己的汽车即可。故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罪。B错误,“淫秽”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的人的价值判断标准是不同的。对于实施贩卖淫秽物品的人,只要求其对贩卖的内容了解即可,至于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由法官来判断的。例如,张三对李四说,“你把这些光盘卖了吧”,李四说,“我可以先看一下吗?”,张三说,“可以的”。李四将光盘的内容看了三遍后卖出,后被司法机关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李四对司法机关说,“我看的这些内容虽然有一些露骨的镜头,但不属于淫秽光盘”,仍然要定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淫秽”,不要求行为人进行价值判断,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了其内容即可,至于是否属于淫秽,是由法官来判断的。C正确,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实施的,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放任是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从而放任其中之一。D错误,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例如,甲欲盗窃乙的财物,明知自己的手提包里面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结果发现里面果然是枪支,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盗窃枪支罪。

  7、 【答案】A

  【考点】紧急避险

  【解析】甲在面临乙的不法侵害时,造成了无辜的第三人的损害,属于避险行为。整个案件中,甲的行为并无过当之处,属于紧急避险。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紧急避险是“正对正”。本案中伤害的是无辜的第三者,因此,属于紧急避险。

  8、【答案】D

  【考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解析】A项不当选,甲为了犯罪,准备犯罪工具,并未着手实施故意伤害周某的行为,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吴某明知甲为伤害周某而为其提供犯罪工具,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因为甲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甲自动放弃着手行为对于吴某而言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吴某的行为成立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B项不当选,乙已经将抢夺来的财 物非法据为己有,李某已丧失对财物的占有,乙已经取得财物的占有,钱被搜出属于赃物的追回,乙成立犯罪既遂;C项不当选,丙盗窃过程中,由于赵某的喊叫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行为,属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犯罪,构成犯罪未遂;D项当选,丁只是将自己盗窃的意图告知刘某,未实施任何犯罪的预备、实行行为,属于单纯的犯意表达,不能为犯罪制造条件,也没有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构成现实的威胁,因而不构成犯罪。

  9、【答案】B

  【考点】教唆犯

  【解析】A项正确,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构成刑法第353条教唆他人?食毒品罪;B项错误,此行为构成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C、D两项容易出错,应当引起注意,在对教唆犯的认定中,应当同时考虑教唆犯的从属性质以及认识错误问题,如果被教唆的人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因此C项正确;D项也正确,丙的行为构成间接教唆,即教唆教唆者的情况,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对于间接教唆,也应按教唆犯处罚,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

  10、【答案】B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A错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绑架过程中当场劫持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以绑架罪一罪从重处罚;B项正确,按走私武器、弹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C项错误,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D项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1、【答案】C
  【考点】缓刑

  【解析】赵某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所以,无论何时发现该罪,都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缓刑的法律后果如下:

  1、成功的缓刑。--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注意:仅限于主刑,如果被判处缓刑的,附加刑必须执行。

  2、失败的缓刑--原判刑罚仍须执行。原因,在缓刑考验期内:

  (1)犯新罪。(只要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即可,无论是考验期内还是期满被发现,都撤销。当然,对新犯的罪仍然可能适用缓刑)

  (2)发现漏罪。(只有在考验期内发现的,才撤销)

  无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均不属于“先减后并”,其理由在于缓刑中的原判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

  (3)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4)违反缓刑犯遵守事项,行为情节严重的。

  即,这4项必须是在考验期内,才可以撤销缓刑。

  另外需要说明的,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是考验期满再犯新罪,都不成立累犯。理由是:累犯要求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而缓刑考验期内原判刑罚根本没有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是不再执行。与此区别的是,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成立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是“刑罚视同执行完毕”。

  12、【答案】A

  【考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A正确,甲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错误,乙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的是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成立故意杀人罪。C错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该项不构成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4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些犯罪均是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D错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13、【答案】A

  【考点】诈骗罪及相关犯罪

  【解析】A项的内容错误,刑法第198条第3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属于法律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条规定,也应该这样处理。甲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B正确。刑法第三章第五节所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 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其中,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其他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C正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D正确。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14、【答案】C

  【考点】结果加重犯 转化犯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致人死亡的,属于****罪的结果加重犯,以****罪定罪处罚,A项正确;非法拘禁中致人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项正确;司法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项错误;犯虐待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以虐待罪定罪处罚,D正确。

  15、【答案】D

  【考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即对行为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周某对甲进行伤害,而甲对周某的孙子的伤害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A错误;根据刑法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注意是“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的免于刑事处罚是建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的免于刑事处罚,即构成犯罪但无需处以刑事处罚,并非无罪而不予刑事处罚,B错误;根据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C错误;D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01条第四款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题中没有涉及丁有无除外情形即视为没有除外情形,按刑法规定,对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D正确。

  16、【答案】D

  【考点】诈骗罪

  【解析】王某有出售的故意,但是没有出售假币的犯罪故意,而且其出售的也不是假币,不构成出售假币罪。王某将冥币出售的行为并不是明知是假币而使用,其行为不是使用行为,而是一个交易行为。王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冥币而非假币,在郑某发生认识错误后将错就错,隐瞒事实真相使他人在已有的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维持认识错误,因此,王某构成诈骗罪。本题正确选项是D。

  17、【答案】B

  【考点】窝藏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其中“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与“帮助其逃匿”不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关系,而属于并列关系,换言之,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方法行为,不限于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者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妆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因此B项正确;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对亲属之间的相互隐匿的行为予以特殊处理的规定,A项错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高某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并非对高某某具体犯罪负有查禁职责的人员,因此,不能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C项错误;对于窝藏罪而言,行为人所窝藏或者包庇的必须是“犯罪的人”,首先,“犯罪的人”应该从一般意义上理解,而不能从“无罪推定”的角度作出解释,换言之,虽然包括严格意义上的“罪犯”,但不是仅指已经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其次,已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成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即使事后被法院认定无罪的,也属于“犯罪的人”,再次,即使暂时没有被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但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将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作为侦查、起诉对象的人,同样属于“犯罪的人”。因此D项错误。

  18、【答案】D

  【考点】贪污罪 共同犯罪

  【解析】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工作中使用钥匙的便利,将保险箱的钥匙私自配置,告诉乙银行内部的情况,让乙拿钥匙窃取银行财物,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正确答案为D项。

  19、【答案】A

  【考点】挪用公款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84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尽管挪用的是特定款物,但挪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将用于防汛的资金挪归自己的亲友使用,符合本款规定,A项正确。

  20、【答案】C

  【考点】贪污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甲系国有物流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自己管理的国有财产,属于“监守自盗”行为,成立贪污罪,C项当选。

  21.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何二十一条关于军人犯罪的管辖问题,可知答案B正确。
  22.答案解析: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两类。凡是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凡是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个环节,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使用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为间接证据。物证不能单独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因此A项正确。被害人陈述也不能单独证明,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其真伪,因此属于间接证据。B错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划分的,并非根据效力大小划分的,因此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效力没有必然的关系。C项错误。证据可能是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也可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存在,因此,D错误。

  23. 答案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而本案中,李某9月3日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可以聘请律师的时间也为9月3日,所以A项正确。

  24.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法院12月17日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因此,从12月17日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25. B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和三十八的规定,可知选项B正确。

  26. A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可知选项A正确。

  27. D

  答案解析:本案判决刑事部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而民事部分是在刑事部分的基础上进行的,刑事部分有错误,民事部分必须和刑事部分一并审理。因此D正确。

  28. B

  答案解析: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可知B正确。

  29. C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知C正确。

  30. C

  答案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九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可知C正确。

  31. B

  答案解析: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实施,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签名章。由此可知B正确。

  32. B

  答案解析: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可知答案B正确。

  33. B

  答案解析:全案移送制度的一个重大积弊是,法官通过预先查阅检察官移送而来的卷宗材料,了解控诉方的证据之后,便会根据控方意见和证据产生被告人有罪的预断,并倾向于追诉,从而对法官本应具有的中立性造成极为消极的影响。因此B正确。

  34. A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具有表达能力的人。证人的法律资格决定了证人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凡不知晓案件情况,或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依法都不能作为证人。而对于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律关于法定代理人范围规定的广泛性决定了法定代理人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如当被代理人的父母无法作为法定代理人时,养父母或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都可以作为被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因此,证人必须如实作证,客观真实地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避免受到他人影响。为防止案件多个证人之间相互影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当一起案件有众多证人时,应当对证人分开单独询问。本案中,老许以法定代理人身份陪同其子许某作证在前,以证人身份作证在后,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有关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取证程序违法,应认定老许的证言系无效证据。因此A正确。

  35. B

  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捏造的事实必须是虚假事实,有根据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甲举证信息是虚假的,因此,B正确。

  36. B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知B正确。

  37. D

  答案解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无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是为了有利于进一步查清事实或补充证据,防止先入为主,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而选项D是因为量刑过重,不是因为事实问题,因此D正确。

  38. D

  答案解析:根据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是: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由此可知D正确。

  39、(D)

  答案解析:只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才能够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的规章均不能设定任何许可,A错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修改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废止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B错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规定有关公务员处分的事项,D错误;规章一般称作“办法”或“规定”,不能叫做“条例”,D正确。

  40、(C)

  答案解析:行政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行政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区分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并不在于字面表述,而要看权力的真正来源,授权组织权力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委托组织的权力则源于行政机关,本案中的文字表述虽然是“宁湖区卫生局授权该区内的沃尔玛超市”,但因为权力源于宁湖区卫生局,所以仍旧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行政授权。

  41、(A)
  答案解析:公务员申诉控告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因此A正确;公务员可以先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原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再向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是同级人事处理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B错误;公务员既可以对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复核和申诉,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其他人事争议提出复核和申诉,C错误;受理复核的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还可以适当延长,D错误。

  42、(D)

  答案解析:省建委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市建委的上级机关,可撤销下级机关违法颁发的许可,因此A错误;如果甲公司在申请许可证时有行贿、胁迫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省建委撤销甲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不应对甲公司予以赔偿,B错误;撤销许可证不适用听证,只有吊销许可证才适用听证,C错误;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以及省建委撤销该公司许可证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正确。

  43、(D)

  答案解析: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A错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和做出决定的人员都可以是一人,B错误;只有50元以下的罚款才能够当场收缴,C错误;即便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必须出具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因此选项D正确。

  44、(C)

  答案解析:行政拘留的处罚不能申请听证,A错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只是其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一项条件,被处罚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且被处罚人缴纳了担保金或是提供了合格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B错误;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C正确;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而不是2年,D错误。

  45、(B)

  答案解析:公安机关因张某吸食和注射毒品而对其予以拘留的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为,在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就此达成和解,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和解,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供书面的和解协议,且必须获得复议机关准许,选项B正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C错误;张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D错误。

  46、(A)

  答案解析:李某要求公安机关对其邻居饲养宠物滋扰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处罚后,李某又要求其重新处理,公安机关做出的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书面答复系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不服对此书面答复不能提起诉讼,A正确;乡政府发出的通告虽然表面看是规范性文件,但其影响到的却是本乡所有的啤酒生产企业,其影响到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能够确定,因此仍旧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仍旧可诉,B错误;外国人被海关处罚的,其性质与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无异,并不属于国家行为,因此张某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起诉,C错误;选项D虽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并非《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案件,当事人仍旧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错误。

  47、(C)

  答案解析: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

  48、(C)

  答案解析: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是一律不予适用,而要进行甄别,因此A错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暂停案件的审理,先将冲突规章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进行处理,B错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不能进行审查,C正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可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D错误。

  49、(B)

  答案解析:此类案件并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A错误;市道路交通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无权对赵某的货车进行扣押,B正确;对公民予以处罚,只有警告和5 0元以下的罚款才能当场作出,C错误;无法定依据进行处罚或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处罚无效,法院应作出处罚无效的判决,并无确认不成立的判决,D错误。

  50、(B)

  答案解析: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常性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主要包括水电费用,机器维修费用,工人工资以及税费等,因此只有B选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答案】ABD

  【考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集资诈骗罪明文规定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A项正确;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即只需要一般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可以得出结论,因而属于成文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B项正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对于盗窃罪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行为、结果和行为对象,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都是成文的,因此C项不正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的条文本身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因为在一些具体犯罪中,由于众所周知的理由或者其他原因,刑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构成要素完整的规定下来,而是需要法官在适用过程中进行补充。D项是正确的。

  52、【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因此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A项错误;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因此,单位犯罪当然存在单位犯罪意志,犯罪行为是由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的,根据2009年两高关于《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B项错误,可以成立单位自首;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的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据此,C项错误;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单位不仅能够成立故意犯罪(主要成立故意犯罪),也能成立过失犯罪,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D项错误。

  53、【答案】AD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解析】A正确,这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B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的故意,该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错误,甲仅实施了预备行为,还没有实施着手行为,因果关系是指着手后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以一重罪故意杀人罪(预备)论处。D正确,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中的结果的提前实现,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54、【答案】ABCD
  【考点】共同犯罪

  【解析】A,只要加入了共同犯罪,就难以脱离出来,必须对全体共犯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甲不仅与乙成立共同犯罪,乙还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B选项中,如果甲、乙二人共雇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中。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是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也没有重合的内容,所以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乙二人分别为对方的走私行为实施了帮助行为或者为共雇一条船走私进行了共谋,则构成上述两罪的共犯。C,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分赃,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D,护士发生医生的杀人行为后,并没有制止,而是仍然以自己的不作为来帮助医生。同时,医生主观上也具有利用护士的故意,并且告诉了护士“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二人以上在同一犯罪构成的前提下,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例,甲教唆乙去路边抢劫,乙入户抢劫。

  2、如果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只就他们所实施的性质相同的部分(或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部分犯罪共同说)。--各共犯人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犯和抢夺罪之间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当然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55、【答案】AB

  【考点】共犯人分类

  【解析】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A正确。B,虽然被胁迫参加犯罪,只要后来表现积极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C,亲自去现场实施犯罪的人,如果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不是主犯。D,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在聚众犯罪中中起组织、策划、指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但不一定是主犯。原因在于,有的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加者,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根本不构成共同犯罪,当然也就无所谓主犯了。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刑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对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属于主犯。

  对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原则上是主犯。但是,有的聚众犯罪仅处罚首要分子一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当然无所谓主犯、从犯的区分。

  (2)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因为犯罪集 团是集团性的犯罪,多个人均构成犯罪,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但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却不是首要分子。

  结论: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56、【答案】AB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A,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其中,“不能”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为准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不能”将犯罪行为实施下去而停止下来,即使客观上还可能将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也成立犯罪未遂。本选项中,行为人“忽然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即其自以为犯罪行为不能实施下去而“跳窗逃走”,成立犯罪未遂。B,属于打击错误,但是,打死马的行为是过失,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基于杀人的故意对周某开枪,客观上仅仅造成周某轻伤,成立犯罪未遂。C,成立犯罪既遂。犯罪既遂的判断是法定的标准,不是行为人目的的实现与否。刑法第278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注意具体的犯罪的既遂标准,尤其是一些特殊的犯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只需要具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即认为成立犯罪既遂。D成立犯罪中止,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采取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就成立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事后返回财物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悔罪行为,不另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D中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这时李某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后遇到李某正寻存物牌,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中取出交给李某,李某仍未丧失财物的所有,丁成立犯罪中止。

  57、【答案】AC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A项中,甲作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接受了原告的巨额贿赂,构成受贿罪,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造成被执行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399条第四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不应实行数罪并罚,A应选;B项中,乙作为某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接受一房地产开发商1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800万元供其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B不应选;丙作为某国有验资机构工作人员,在一国家级重大项目上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验资人索取了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装潢材料,构成受贿罪,根据刑法第229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C项不应数罪并罚,当选;丁作为某区交通局副局长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大肆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离职后又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财物,向自己的老下属“打招呼”,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罪之间没有牵连关系,也不是连续犯或者持续犯,而是各自符合构成要件,应当数罪并罚,D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C。

  58、【答案】ABC

  【考点】追诉时限

  【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赵某拐卖妇女并将其奸淫的构成拐卖妇女罪一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甲反抗,赵将甲杀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按照第87条第四项,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即到2005年经过追诉时限,2001年赵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因赵某在1985年所犯拐卖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限内又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新罪,根据刑法第89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赵某所犯的拐卖妇女罪和故意杀人罪 的追诉时限应该从2001年起重新计算20年,即到2021年经过追诉时限,赵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追诉时限为五年,2006年时,本罪经过法定追诉时限,赵某所犯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因此法定追诉时限为15年,2016年时,本罪经过法定追诉时限。当两案在2010年被发现时,尚有拐卖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三罪没有经过法定追诉时限,因此,本题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应选。

  59、【答案】ABD

  【考点】非法拘禁罪 故意杀人罪

  【解析】乙为了索还赌债将甲绑架至自己家中,成立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另据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产生杀人故意,并进而实施杀人行为,不属于上款的规定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而另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由非法拘禁罪转化而成的故意杀人罪,B项正确;乙的故意杀人行为不适用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直接认定为数罪,同时适用刑法第238条第1款和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C项错误,D项正确。

  60、【答案】BC

  【考点】信用卡犯罪

  【解析】A错误,盗窃信用卡后,无论如何使用成立盗窃罪。B正确,捡到他人信用卡本身并不成立犯罪,但由于并不是合法持卡人,所以,事后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C正确,根据司法解释,用POS机套现的行为,侵犯了正常的金融业务,成立非法经营罪。D错误,骗取他人信用卡的,由于被害人交付信用卡时,并不意味着被害人交付了信用卡内的财产,所以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1、【答案】ABC
  【考点】盗窃罪

  【解析】甲、乙以借打电话为由而实施犯罪,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当场劫取财物,也没有当场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不成立抢劫罪和抢夺罪,BC错误;较为难区分的是盗窃罪和诈骗罪,甲、乙借打手机只不过是一个幌子而言,真正的目的是取得被害人的手机后予以调换,如同行为人假借购买商品为名,当售货员将商品拿给其挑选时,行为人趁机予以调换,行为人最终取得财物,不是因为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而是行为人的秘密窃取行为所致,因此,甲、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A错误。答案为ABC。

  62、【答案】CD

  【考点】抢劫罪

  【解析】A项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为了不还债务而将赵某杀死,其杀人的动机是逃避债务,其行为不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特征,因此,不符合抢劫罪的客观特征,成立故意杀人罪;B项中乙在客观上虽然针对钱某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夺走了债务人的财物,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乙的私力救济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又明显不具有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抢劫故意和目的,因此,对乙的行为不能以抢劫罪论处,B项错误;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项的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没收”赌资并在行为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D项正确,根据上述解释的第七项规定,抢劫赌资,以抢劫罪定罪,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丁不仅抢回自己输的1000元,还抢了赌友的5000元,依据司法解释,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3、【答案】ABCD

  【考点】聚众斗殴罪

  【解析】非法购买枪支、弹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成立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使用这些凶器聚众斗殴的,具备法定情形的,应该数罪并罚,因为前后行为侵犯了不同的犯罪客体,聚众斗殴后将“落败者”非法扣押的,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成立非法拘禁罪,应该数罪并罚,A项正确;

  聚众斗殴中的“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在认定本罪中的“斗殴”行为时,应注意斗殴双方均是非法以暴力 攻击对方的身体,不存在一方非法,另一方合法(如正当防卫中的反击)的情况。若一方没有斗殴行为,对另一方视其行为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B项正确;聚众斗殴罪中的“众”固然要求三人以上,但是成立本罪并非要求斗殴的双方均需达到三人以上,其中一方达到三人以上,另一方未达三人以上的,仍可以成立本罪,C项正确;聚众斗殴罪处罚对象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因此,一般参加者不能成立本罪。所谓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以及斗殴现场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因此在现场助势的,对本方成员提供精神支持的,由于其行为极具教唆和煽动性质,可以成立本罪。D项正确。

  64、【答案】BC

  【考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50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三款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第二款的规定,A项甲成立制造毒品罪,不应选;B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选;根据2009年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C项中丙的行为符合其中第2点的规定,成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选;根据刑法第350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要求买卖行为发生在境内,若在境外购买不成立本罪,当然非法运输的行为另行成立本条规定的另一罪名“走私制毒物品罪”,D项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不应选。本题答案为BC。

  65、 【答案】ABC

  【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A正确,甲如果是与他丈夫共谋这件事情的,或者说他的丈夫如果知道他收受别人财物的,二人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甲的丈夫并不知道甲收受了他人财物,他丈夫不定罪,甲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总之,甲构成犯罪。

  B正确,乙是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并且在离退休的时候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乙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对于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的受贿犯罪,刑法要求其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注意: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C正确,丙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D错误。在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在退休后收受他人财物,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的,不成立受贿罪,司法解释规定有约定的才以受贿罪论处。该选项来源于历年真题,2007年卷二65题B选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在退休前利用职务便利为钱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退休后收受了钱某10万元。尽管乙与钱某事前并无约定,仍应以受贿罪论处”,该选项的内容是错误的。另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离退休后为他人办事?离退休后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即办事与取财都是在退休后。所以本案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之所以不构成犯罪,原因是在于行为人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不存在权钱交易。

  66. 【答案】AC

  【考点】刑事诉讼参与人

  【解析】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A选项被害人虽然属于当事人,但已经死亡,无法参与诉讼活动。C选项属于控诉方,不属于诉讼参与人。B是鉴定人,D是被害人,都属于诉讼参与人。

>  67.【答案】BD

  【考点】法定不起诉问题

  【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BD选项正确。

  68.【答案】AB

  【考点】审查起诉、撤销案件问题

  【解析】A选项属于自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B选项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CD均有犯罪事实发生,不应该撤销案件。

  69.【答案】AB
  【考点】申请撤诉问题

  【解析】刑事案件进入法庭审理阶段,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尤其是经过具有较强证明力的抗辩证据的展示,可能使控罪证据发生动摇,这种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并不鲜见。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不同情况,公诉方可以提出延期审理、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和撤回起诉的不同请求。前三种请求得到人民法院准许后,均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但是,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诉”的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会使诉讼程序改变原有的状态,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即告终结,并发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自诉人与当事人和解后的撤诉,法院要审查是否公平后才决定是否准许,因此AB正确。

  70. ABD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的情形有:(1)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的;(2)管辖不明的案件;(3)不宜在当地进行审理的案件。由此可知ABD正确。

  71. ABC

  答案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BC正确。公安机关的的侦查人员被决定回避之后,其此前实施的诉讼行为及所搜集的证据是否有效,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公安局长决定。

  72. AB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以及刑诉法解释第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答案选AB,其余两项属于不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73.BD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AC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BD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74.AD

  答案解析:题目中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的视力有问题,要求亲自请医生对被害人的视力进行测试,属于辩护律师的取证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可知选项AD是正确的。

  75. ABCD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可知ABCD均不正确。A项不属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B项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C项某市公民不符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主体要求。D项强制检查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不属于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的任何一种。

  76. AB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根据证据的这三个特征,第三部分证据和第四部分证据与本题中盗窃案没有关联性,没有证据价值,AB项符合证据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具有证据价值。

  77. ABCD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审查起诉内容的规定,可知ABCD四项均是不应该做的。因此全选。

  78. BC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

  79. ACD

  答案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关于申诉主体的规定,申诉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A项和C项属于当事人,D项属于近亲属,B项不在申诉主体的范围内,因此ACD正确。

  80、(BCD)

  答案解析:A选项中甲乙两人责任相当,但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因此表述错误;行政许可颁发后因法律或事实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撤回行政许可,但撤回许可侵犯了相对人在法律上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补偿,B选项表述正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结构共同办理,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C表述正确;担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是权?统一原则的体现,D表述正确

  81、(ABC)

  答案解析: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组织和个人,A错误;行政许可申请的提 出采取“便民”原则,《许可法》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B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C错误;申请人请求延续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D正确。

  82、(AC)

  答案解析: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选项A正确;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征得权利人同意,但如果此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决定公开,选项B错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口头形式,选项C正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能收取,选项D错误。

  83、(ABC)

  答案解析: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

  84、(BC)

  答案解析: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因此选项A错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选项B正确;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选项C错误;长在怀孕的妇女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而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选项D错误。

  85、(ABD)

  答案解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一方或是公司利益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A错误;本案的被告是市国入资源管理局,因此管辖法院应是市国土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国土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甲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其起诉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10年6月7日起起算,C正确;本案中乙公司对国土局的行为并没有不服,法院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D错误。

  86、(AB)

  答案解析:本案中房产局作出过户登记时,顾某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其起诉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但顾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相比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提供保护。本案中,顾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9年1月2日,故其起诉期限为2009年1月2日至2009年4月2日,顾某于2010年7月1日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A表述正确,顾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即2006年6月1日起计算,B表述正确,而CD表述错误。

  87、(BCD)

  答案解析:有权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股东无此权利,因此BCD正确。

  88、(AD)

  答案解析:本案中虹桥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派出所无此全县,因此陈某申请复议,复议的被申请人是A区公安分局,复议机关既可是甲市公安局,也可以是A区区政府,A表述正确;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的,法院可允许被告补充收集证据,B表述错误;本案中甲市公安局虽维持了原处理决定,但增加了其他重要证据,因此亦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甲市公安局,C错误;黄某的证言是复议机关补充收集的,因此只能作为证明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合法的依据,不能用来证明派出所的原行为合法,因此D正确。

  89、【答案】BC

  【考点】处罚机关变更行政处罚,原告申请撤诉的问题

  【解析】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需获得法院的准许,A错误;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必须获得法院的准许,选项B正确;当地居民属于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因此如他们对环保局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C正确;如果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D错误。

  90、【答案】ACD

  【考点】赔偿义务机关问题

  【解析】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未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检察院为赔偿义 务机关,因此B表述正确,ACD表述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答案】A

  【考点】盗窃罪

  【解析】在社会观念上,行李仍然归乙所有,甲只是辅助占有者,甲是乘乙不注意将行李提走,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性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在一定时间内代为保管该行李,且拒不退还,因此不构成侵占罪。甲在当时本来就应当履行持有行李的义务,所以不是乘其不备,公然夺取,不构成抢夺罪。更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故不构成抢劫罪。A项当选。

  92.【答案】ACD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通过盗窃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又出售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故B项正确,不当选。

  93.【答案】A

  【考点】盗窃罪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A项当选。

  94.【答案】AD

  【考点】盗窃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了隐蔽罪行,故意毁损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故A、D项当选。

  95.【答案】B

  【考点】地域管辖

  【解析】根据邢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案件管辖权由犯罪地管辖,有户籍所在地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户籍所在地管辖,而韩风无论是犯罪所在地还是户籍所在地均是洛阳,因此由洛阳法院管辖,因此B正确。

  96.【答案】A

  【考点】地域管辖

  【解析】苏延平、苏延梅,洛阳市何西安市均是犯罪地,根据邢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的规定,洛阳市何西安市均有管辖权。

  97.【答案】BCD

  【考点】证据证明问题

  【解析】有关韩风中生产毒品的事实属于被告人“自认”的案件事实。这里所说的“自认”,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如果被告人自认的是部分案件事实或情节,可以免除公诉方就该部分案件事实或情节的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自认的是整个案件事实,那么公诉方不能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对于控辩双方不存在异议的有关韩风中生产毒品的事实仍要提出证据证明。因此A不正确。B属于司法推定,CD属于司法认知,均不须提出证据证明。因此,BCD正确。

  98、【答案】CD

  【考点】行政许可、举证责任的问题

  【解析】作为公平竞争权人,李某既可以对矿产局拒绝自己许可申请的行为起诉,也可以对矿产局批准张某的行为起诉,A错误;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判决变更,B错误;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过相关申请,C正确;在本案中,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产局将许可颁发给张某,而没有办法给李某的行为的确违法,应作出撤销原许可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的判决。

  99、【答案】BD

  【考点】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的问题

  【解析】县政府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错误;甲村是民事争议的权利人,如果县政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甲村可以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正确;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向法院行政庭提交相关材料,而不是执行庭,C错误;在诉讼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D正确。

  100、【答案】A

  【考点】国家赔偿问题及赔偿机关

  【解析】按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判决前的羁押国家不予赔偿,因此自2005年12月6日至2009年7月2日的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错误;判决后的羁押,国家只赔偿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缓刑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5月3日间,因王某并未受到实质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错误;由此,对于王某国家不予赔偿,A正确;此外,再 审改判无罪的,即便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由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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