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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占卷面分值的20-60%)
基本要求
商事法一般被认为是民事特别法,商事法中的很多原理与概念都与民法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学好商事法需要有良好的民法学基础,民法中的很多重要的概念与制度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法人、物权、债权等对于掌握和理解商事法的各个部门都十分重要。另外,我国商事法的主要部门也都有相应的立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学习时应结合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进行,以利融会贯通。
商事法中有很多重要的概念,要准确而透彻地掌握和理解这些概念。概念既是法律学科的逻辑基础,也是立法的逻辑基础。例如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股权、公可资本、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等,对于公司法来说至为重要,掌握了这些概念的精髓就可以说掌握了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同时要注意这些制度在实务中的运用,学会运用这些基本概念与原理分析商事法中的具体事例。
第一节 重点难点
一、本课程的体系
商事法学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具体体系如下:
公司法 总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法设立、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与变更、投资人及事务管理、解散与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票据法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票据抗辩及补救、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 保险合同总论、分论,保险业法律制度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事赔偿、海事诉讼
二、本课程的重要内容
商事法学包括有好几部分的内容,但有些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却不会太大,命题者一般只会挑一些比较重要的知识点来出题。考生在复习时,应注意结合教材和法条,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商事法学部分的重要考点有:
1、公司法
①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④有限责任公司;
⑤股份有限公司。
2、合伙企业法
①合伙企业的主体;
②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③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④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⑤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3、个人独资企业法
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与事务管理;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③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
4、外商投资法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条件、审批程序、出资方式、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及经营管理机构;
②合资企业合同纠纷的管辖及法律适用;
③中外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④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5、票据法
①票据权利;
②票据的种类;
③汇票与支票的区别;
④票据法律关系;
⑤票据抗辩事由及法律后果;
⑥票据丧失补救;
⑦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6、保险法
①保险合同;
②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③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④保险单的转让;
⑤保险金额的计算。
7、海商法
①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②提单的分类及效力;
③船舶抵押权和优先权;
④共同海损的范围;
⑤共同海损的准据法和诉讼时效
⑥海事赔偿中的受偿顺序;
⑦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人的免责事项。
三、本课程重要内容解析
专题一 公司法
(一)公司债券概览
1、种类
①记名公司债券
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
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
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
①公司债券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
(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
①股东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
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
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
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
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
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
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1)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 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1)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 ?作招股说明书;
(3)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4) 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
(5) 公开募股;
(6) 召开创立大会;
(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
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
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记名股票转让后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以股票转让为原因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5、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6、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作为例外,允许公司在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公司在收购以后,必须于10日内注销所购的股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
7、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故因意外事故失去股票的股东,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补救。
(八)上市公司
1、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
(1) 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 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暂停上市情形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
4、终止上市情形
(1) 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2项或者第3项,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2) 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1项或者第4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3) 公司决议解散的;
(4) 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宣告破产的。
(九)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股东会 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表决 由公司章程规定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特殊事项 内容
表决
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②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③变更公司的形式;④修改公司章程。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②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因行业不同规定为10万至50万元;(2)特定行业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人民币1000万元;(2)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出资人发起人条件 (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国家可独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1)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需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出资形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2)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并折合为股份;(2)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出资凭证 出资证明? 股票
抽回出资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入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专题二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特征
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清偿。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责任,任一合伙人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合伙人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迫偿。
(四)入伙与退伙
(1)入伙。吸收新的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与新合伙人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退伙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三类:
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当然退伙;
三是除名退伙。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企业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专题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 (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是自然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以私人财产投资的自然人;.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16条);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投资及其孳息形成的,投资人对其享有所,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17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管理。
(2)委托管理
委托管理,须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利范围。
(3)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
(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义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20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引起个人独资解散的原因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任意解散
(2)强制解散
(3)法定解散
专题四 外商企业法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条件
①采用先进技术服务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②有利于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合营合同规定的上述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3、出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出资比例不少于25%。 可以增加但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4、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5、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6、解散事由
①合营期限届满;
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④合营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⑤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⑥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设立条件
(1)产品出口企业;
(2)先进技术企业
。
2、出资比例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对合作各方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
3、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组织形式
法人型企业或合伙型企业。
5、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6、合作期限
中外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l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6、解散事由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外资企业
1、设立条件
① 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
② 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刃%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2、禁止行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企业的其他行业。
3、限制行业
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4、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5、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6、解散事由
① 经营期限届满;
②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③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④ 破产;
⑤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专题五 票据法
(一)票据的特点
1、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2、票据是一种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二)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种类
①基于出票行为产生的出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无因付款的关系;
②基于受款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请求付款的关系;
③基于承兑人与持票人之间担保承兑付款的关系;
④基于背书行为而产生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
⑤基于票据担保而发生的保证人与持票人之间的关系。
2、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①出票人;②受款人;③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①背书人;②保证人;③参加付款人;④预备付款人
3、非票据关系
①原因关系;②票据预约;③资金关系。
(三)票据行为
1、条件
①实质要件,指票据当事人须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形式要件,指票据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票据的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可选择记载的事项和不得记载的事项三类。其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指票据法规定的,如金额、出票日期、出票人、付款和受款人、签名盖章等;可选
择记载的事项如票据的保证等;不得记载的事项,也称有害记载事项,如保证人不得在票据保证中附加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等。
2、代理
①当事人的代理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活动,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代理的法律法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的权限内所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②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如果签章人拒绝承担支付的责任,除非他能举证其签章行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是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否则就导致追索和承担票据责任及其他的法律责任。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
(四)票据权利
1、种类
①付款请求权;
②付款追索权。
2、取得原则
①持票人就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②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③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
④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3、取得方式
①原始取得
②继受取得
4、权利期限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五)汇票
1、汇票当事人
①出票人;
②收款人;
③付款人
2、付票日期
①见票即付;②定日付款;③出票后定期付款;④见票后定期付款。
3、签发汇票的法律后果
①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额,由于汇票是一种票据,其功能主要可作支付工具和融资工具,所以,该汇票可作为通货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和贴现),并可为持票人融资提供担保(质押);
②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签发),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据权利,可以依法处分,包括转让、贴现、质押等;
③汇票经签发后,付款人承担的票据责任是按时付款,以及为付款作准备的承兑。如果付款人不能按时承兑或付款的,则要受到追索,偿还原汇票的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
4、追索权
(1)追索的条件
①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即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开出的拒绝承兑证书或拒绝付款证书。
②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包括医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司法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司法文书,被企业登记机关注销企业法人资格,以及承兑人或付款人被解散、歇业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等文件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2)追索内容
偿还该汇票的本金、自偿还汇票金额到期日或者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包括通讯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人工费。
(3)追索的限制。
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汇票转让的特征
(1)汇票的转让是收款人(持票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义务通知债务人(付款人),接受转让者的身份无限制,转让次数无限制,即使汇票再转让到收款人或前背书人手中也有效,其既是现在的债权人,又是以前的债务人,但是,这种债权关系不因混同而消灭。
(2)汇票转让后,背书人就成为汇票的第二债务人之一,对持票人负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之责,直至付款人清偿完毕为止。
(3)汇票转让是要式行为,不但要遵循一定的格式,而且其处分权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加条件等。
(4)汇票转让后,付款人不得以对抗背书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受让人(被背书人)。
6、票据丧失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和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挂失除外。
(2)公示催告及诉讼<见民诉法有关部分)。
7、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五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即银行本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8、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9、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事项 法律适用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国法律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地时的记载事项 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况付款和保证行为 行为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出票地法律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期限 付款地法律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示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 付款地法律
另外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 保留的条款除外。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专题六 保险法
(一)保险公司设立的特定条件
①须经中央银行批准;
②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
④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保险公司的清算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央银行批准后解散。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经营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人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寿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三)保险业务的划分
(1)分业保险:①财产保险公司;②人寿保险公司。
现在这块有突破,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2)再保险:①比例再保险;②非比例再保险。
(四)保险合同
内 容
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2)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条款 (1)保险标的及价值;(2)保险金额;(3)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4)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
重点条款 (1)保险责任;(2)责任的免除。
特约条款 (1)协议条款;(2)保证条款;(3)附加条款。
合同的无效 (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客体不合法;(4)虚报年龄。
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2)客体的变更;(3)内容的变更;(4)期限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2)
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违反告之义务;(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嫌疑,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除了第(1)点之外,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被解除合同的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题七 海商法
(一)适用范围
1、适用的船舶: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适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
2、适用水域:海江和沿海;③适用事项:船舶、运输和租船合同、损害赔偿等。
(二)船舶优先权
1、债权项目和受偿顺序。
①船长、船员和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③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④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赔偿请求;
⑤海难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优先权消灭的原因
①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船舶优先权的时效1年;
②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③船舶灭失;
④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消灭。.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3、 如果同一船舶既存在优先权,又存在留置权,还存在抵押权时,其受偿顺序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提单的效力
①提单是货物状况和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但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单上有以上保留批注的,可以进行抗辩。
②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四)船舶租赁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
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承租人占有船舶
船用燃 料、物料、给养等均由承租人装备 船用燃 料、物料、给养等均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并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
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船长和船员均由承租人雇用
没有登记制度 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发生的原因不同 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 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
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后果不同 由受益方分摊 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2、2、成立条件
①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②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④采取的措施取得了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货船或其他财产目的。
3、损失范围
①抛弃货物的损失;
②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损失;
③割弃残损部分的损失;
④自愿搁浅所致的损失;
⑤机器和锅炉损害的损失;
⑥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材料和物料;
⑦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⑧运费损失。
4、费用范围
①救助报酬;
②搁浅船舶减载费用;
③在避难港等处的费用;
④代替费用;
⑤垫款手续费和利息;
⑥理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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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5、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入其共同海损。
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7、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重点法条
商事法学部分的考题,基本上都是根据法条来出的,并且大多比较直接。命题者设置的陷阱,多与法条中的关键字眼相关。因此,在复习时,考生一定要熟记一些重点法条,特别是要注重对其中关键字眼的理解。
但是,要记住商事法中那么多的条文,靠死记硬背是难以办到的。商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构成了商法的理论基础。命题者在出题时,有时也会从民法理论角度考虑,并设置相应的陷阱。因此,考生在复习商事法时,应运用民法相关的原理来加以理解和辅助记忆。如公司是法人,关于法人的原理便可用来理解公司法的内容;合伙企业也属于合伙,民法中关于合伙的原理,不仅适用于个人合伙,同样也适用于合伙企业。当然,掌握它们的共同点有助于理解和记忆,但我们更应该去掌握它们的不同点,司法考试侧重考核的往往就是这些不同点。
商事法部分需要重点掌握的法条主要有:
(1)《公司法》第3、4、5、6、7、11、12、13、20、24、28、35、60、61、64、65、66、67、68、75、78、20、95、97、98、99、100、101、106、115、117、143、144、145、152、157、161、162、178、183、184、185、186、188、189、191、193、194、195、196、197、198条。
(2)《合伙企业法》第2、3、4、5、8、9、10、11、13、19、27、30、31、32、39、42、43、44、45、46、49、50、51、52、57、58、59、60、61、62、63、64条。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3、4、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条。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6、8、10、11、25、26、28、29、30条。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1、x、23、24、33、100、101、103、104、105条。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5、6、8、25条。
(6)《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8、19、20、25条。
(7)《外资企业法》第2、6、7、8、20条。
(8)《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12、13、19、26、27、28、29、59、66、73、75、77、78条。
(9)《票据法》第4、17、18、23、25、45、50、53、61、91条。
(10)《保险法》第14、15、21、27、33、34、41、45、46、59、63、67、122、124条。
(11)《海商法》第2、3、25、68、79、87、88、89、91、95、96、97、98、99、102、120、121、122、123、143、157、164、179、243、249、270,271、272、273、274条。
第三节 考试预测
一、题型题量与分值
在司法考试的几大部分内容中,商事法所占的比重增长是最快的。如果说商事法最初显得无足轻重的话,那么它现在足以决定你能否通过司法考试的命运。目前,它已在律考中占到了40分左右,远远超过了经济法,可以和合同法并驾齐驱。从发展趋势来看,其所占比重可能会进一步加大。
商事法比重的增大,主要原因在于一系列市场主体法的颁布与修订。仅就公司法而言,所占比重就已超过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等传统律考重点考核对象。另外,像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占到了一定的份量。
商事法在司法考试中大概占40分左右,包括30道左右的选择题,以及一道案例分析题。其中,公司法所占的比重一直是最大的;合伙企业法一般会结合民法中的个人合伙内容一块出题;海商法则结合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一块出题,两者所占比重都不小。外商企业法由于修订的时间不长,也值得关注。
商事法学部分考核的重点是商事主体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个外商投资法。考生在复习这些内容时,应
着重比较分析一些相类似主体的异同,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等。法律对它们的不同规定,是命题者选择出题的重点。他在出题考核某一主体中的某一知识点时,会将其他主体的同类知识点内容掺杂进去,作为命题陷阱出现,考生如不注意分别,就会选错。
商事法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事行为法,即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有关商事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它们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十分不稳定,有时趋高,有时根本就不考,没有什么规律。但就总的趋势而言,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肯定是不断上升的。因此,我们也必须全面仔细地复习。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有备才能无患。在复习商事行为法时,除了应注意民法理论来理解关于商事行为的各种规定外,还应注意法律对不同主体行为的不同规定,特别是法律条文的规定。
二、商事法学各部分分析
1、公司法
公司法基于其重要性,自1994年以来在历年律考和2002年司法考试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呈增加的趋势。题型涉及所有题型,所考知识点则几乎涉及到了公司法中的每个具体问题。
2、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生效实施的法律,在近几年考试中都占有相当的比重,涉及了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债务清偿、人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合伙财产的性质等有关内容。
3、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是近几年必考内容,但所占比重不会很大,命题重点在于法律条文,考生应仔细阅读每一条文。
4、外商投资法
此考点为历年必考内容,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最为重要,所占比重也最大。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范围、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等内容是历年考核的要点。三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审批、解散事由等问题历年涉及不多,考生应注意掌握。另外,还应重点掌握新修订的内容。
5、票据法
自1995年《票据法》颁布实施以来,历年都出了一定数量的考题,比较重要的考点基本都涉及到了,今年虽不排除选择重点出题的可能,但考生还是应注意一下一些比较细小的知识点。题量为两三道选择题。
6、保险法
? 今年考题可能仍是让考生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相关事项进行选择,但也不排除其与
合同法结合起来出案例分析题的可能。不过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本部分的出题角度仍为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7、海商法
海商法为历年重点考核内容,且常有案例分析题出现,题量相对较大。今年的题型以选择题为主,如出案例分析题,则肯定涉及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及承运人责任等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