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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0年卷二,2010年司法考试试卷二

教育考试 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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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类型概述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所有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分类。
  (一)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第6条;物权法第3条第1款)。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制度的性质。我国存在着三种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反映在法律上,物权法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这是以所有制为标准规定的三种类型的所有权。
  (二)自然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的权利(物权法第3条第3款)。市场主体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主体。根据《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主要是合伙。物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事主体也就是物权主体。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可将所有权分为自然人所有权(或者称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共有三种类型。“民法之所有权,可分为二类,一为单独所有权,一为共有。”(注: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兴丰印刷厂2004年版,第251页。)自然人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属于单独所有权。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定。
  另外,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二、国家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一切国家财产属于以国家为代表的全体人民所有。因此,物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此可见,国家所有权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的对国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物权法规定,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45条第2款)。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领域广泛,国家财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遍布全国以至世界。因此,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必躬亲’,直接或者亲自行使所有权的每项权能。在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有关权利。例如,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3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54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物权法第55条)。
  (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物权法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有两类: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物权法第41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这些财产有: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
  (3)无线电频谱资源;
  (4)国防资产。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原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除此之外,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 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客体,只是对重要的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列举规定,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一一列举。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物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但不是说任何物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
  (四)国家所有权的保护
  针对国有财产可能被侵害的方式,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财产流失等情况,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集体所有权
  (一)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所有权又称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是集体组织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集体组织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其享有者主要是农村集体组织,也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组成部分。集体组织所有权对集体所有制起着巩固和保护的作用,在我国所有权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换句话说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组织。集体组织的成员个人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不享有所有权。物权法第59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1条规定没有“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字样,是因为多年来各地城镇集体企业变化很大,情况各异,难以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物权法对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物权法第124条第1款)。双层经营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由于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问题就成为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重要问题。为了保护集体成员的利益,对于一些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规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这项事项包括:
  (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法第58条)。
  以上前三项是对重要的集体所有权客体的列举。除属于国家专有的,法律禁止归集体所有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四)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针对集体财产可能被侵害的方式,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与过去法律规定的个人所有权有区别:
  区别之一,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不仅是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还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私有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区别之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资料。物权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不仅规定了私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还规定了私人财产的其他表现形式和财产来源,包括私人的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还规定私人依法可以独立出资或者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和集体的所有权客体及法律禁止成为私人所有权客体的以外的物,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国家为了宏观经济调控,对某些领域的经济禁止私人经营,实际上也是对私人所有权客体的限制。
  物权法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五、法人所有权
  (一)企业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没有实行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是否享有法人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45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27条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并不享有法人所有权。本书作者认为,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在对外关系中准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可称为准所有权。
  (二)其他法人所有权
  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即是说,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例如,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其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该事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基金会)、专业团体(如律师协会)、学术团体(如各种研究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社会团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社会团体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其成员的出资及缴纳的会费、国家拨付的资产和补助、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积累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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