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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试 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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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沈阳市客运交通行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探索,长期从事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沈阳的做法打破了以往只在企业内部签订集体合同的惯例,首次将整个行业纳入其中,这是一种劳资协商机制的突破与创新。但是,作为个案的成功有其特殊性,应建立长效协商机制。

  行业工会参与协商可推广

  郑功成认为,沈阳实践中,由新成立的城市客运交通工会联合会和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开展集体协商,最终促成了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这个过程中,行业工会——城市客运交通工会联合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独家企业的工会大多难和资方或经营管理层具平等地位,地区工会则又太过综合,不可能出面签订区域性的集体合同。而在同一行业内,至少人工成本应当是相对均衡的。因此,通过行业工会来协商,更符合公平竞争与劳动报酬规律。

  沈阳市工资集体协商中,尽管协商对象仍然是劳资双方,但因超越了独家企业的层次,更能够客观地兼顾到劳资双方的利益,避免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直接对抗与冲突,促使行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趋向平衡,劳动者权益更能得到保障。因此,这种创新具有示范意义,值得肯定与推广。

  专项集体合同可解决实质问题

  当前,劳动者报酬偏低的现象急切需要改变。沈阳这次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5个工种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仅使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公交行业工资有较大幅度提升,而且具有了保障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依据;不仅使劳动者即期收入将有明显增长,同时也给予了劳动者稳定的收益预期。

  郑功成认为,这种专项集体合同,较之一些企业签订形式完美的综合性集体合同却无法解决实质性问题的做法,无疑更切合现实,更具有进步意义,受益的不仅是公交行业的劳动者,也将是广大公交服务对象。

  长效协商机制追求规范理性共赢

  郑功成认为,从沈阳市公交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中可以发现,它作为个案的成功有其特殊性,包括政府与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劳资双方有基本共识等,但这并不是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都具备的。因此,行业协商更需要建立一种长久的协商机制,有相对稳定的规则与规范。

  第一,行业工会联合组织与行业雇主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需进一步明确,改变过去完全忽略行业工会与行业雇主组织的现象,赋予其更为具体的平等协商职责,这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将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第二,协商与谈判的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公交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有其特殊性,行业协商更需要建立长久协商机制,包括协商对象的构成、协商内容、启动程序、协商成果的效力及监督等,应通过立法明确相关原则,并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文件,为各地推进行业协商提供依据。

  第三,要保持理性,以追求劳资共赢为目标,最终实现国家与社会共赢。这就需要政府、社会与上级工会的合理引导,还要积极营造理性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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