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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考试案例,2013司法考试民法真题

教育考试 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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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hbrc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1、胜诉权:自然之债。


2、可以起诉。


3、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排除,也不能缩短或延长。

4、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不适用。

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针对的的是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就受诉讼时效限制。身份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等。

普通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一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产品质量法与民法通则这条的规定,两年是产品责任侵权责任问题。质量不合要求是违约问题,是合同问题。)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环境污染造成的: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主要和继承法协调。

现在不仅仅是继承权。泛化了。(主流观点)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

起算: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一般的)。

中止:当事人之间有婚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一女一男结婚适用中止。

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中止期间,时效不及于期间。

中断:主观原因。提起诉讼从提起之日(做广义解释)申请支付令请求调解等是指诉讼外的请求。只要承认债务就适用中断。

延长:适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

所有诉讼时效都适用延长。(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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