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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和补征
(一)追征和补征税款的范围(掌握)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
3.海关监管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因故改变用途按照规定需要补征税款的。
(二)追征、补征税款的期限和要求(掌握)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2.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3.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三)追征、补征税款凭证:“海关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