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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形式和职责
(1)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建设项目董事会职权
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提出项目开工报告;
研究解决建设工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总经理职权
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等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组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
4.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方式和程序、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
1988年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筑法》也作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
(四)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内容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