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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一教材,注册税务师税法一讲义

税务知识 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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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规定

  (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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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九节增值税申报与缴纳的内容。

  【知识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规定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了解)

  (二)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行为第3~8项)。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zhichang/98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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