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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税范围与适用税率
(二)跨省开采石油的特殊涉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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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第八节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政策的内容。
【知识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
【归纳与提示】这部分内容的核心考点有两个,一是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二是计税规则的特殊规定。
(一)课税范围与适用税率
油气田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信;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其他生产性劳务。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上述劳务。
油气田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二)跨省开采石油的特殊涉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