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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理学考试试题,职业规划师考试书籍

试题 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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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目的、不同的发展阶段,用具体的标准确定一系列不同空间尺度的城市地域是一种可取的良策,这样既满足了各方面的不同研究需要,又避免了概念上的扭曲。这也告诫人们,在城市研究中对城市资料的使用要十分谨慎,以同一个城市命名的城市资料,可能代表不同尺度的城市地域,比较研究要采用合适的空间尺度并保持概念上的可比性。

三、中国的城镇概念和统计口径(一)中国市镇设置的标准国务院在1955年公布了第一个确定城镇的标准,采用居民点的人口下限数量和职业构成两个要素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常住人口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即为城镇。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业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人,但在1000人以上,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以及具有疗养条件,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均可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可以设市,聚居人口不足10万的城镇,如果是重要工矿基地、省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规模较大的物资集散地或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确有必要时也可设市。市的近郊区无论它的农业人口所占比例大②参见参考文献31. ③参见参考文献17. 小,一律视为城镇区。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以及聚居2000人以上的城镇可设置镇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标准从宽。

为了应付大跃进期间城镇人口增长过快带来的困难,1963年底国务院对上述标准作了较大的修改:①设镇的下限标准提高到居住人口3 000 人以上,非农业人口70%以上或聚居人口达2500~3 000 人,非农业人口占85%以上;②缩小了市的郊区范围,规定市镇人口中农业人口所占比重一般不应超过20%;③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列入市的城镇人口,市区和郊区的农业人口不再作为城镇人口而列入乡村人口。

一次新的变动发生在1984年,这一年人民公社被撤销并恢复了乡作为县以下的乡村基层行政单位。同时规定在20000 人以下的乡,假如乡政府所在地的居民点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常住人口①在2000人以上可以设镇。

20000 人以上的乡,假如乡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常住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也可以设镇。简单地说,镇应该至少有2000以上的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常住人口聚居。实际上,现在有很多镇的非农业人口规模低于法定标准。

1986年设市标准也作了较大调整:①非农业人口6 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 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市。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和边境口岸,虽不足以上标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②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 亿元以上,可以撤县设市。总人口 50 万以上的县,县府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 12 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 亿元以上,也可撤县设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署驻地所在镇,虽不足以上标准,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③市区非农业人口 25 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 10 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可以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

显然,设市标准比以前也大大降低了。有很多市实际还低于法定标准。

1991年底的资料,我国有设市的城市479 个,其中直辖市3 个,地级市187个,县级市 289个,县辖镇 9 308个(不含市和市郊区所辖的建制镇)。

(二)中国的城乡划分中国的城镇地域在统计上基本以设有建制的市和镇直接辖区的行政界线来划分,市镇辖区以外为乡村。具体到人口的城乡划分,不同时期又有变化。1963年以前,市镇辖区内的总人口(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为城镇人口,这以外的人口为乡村人口。这期间市镇的郊区较小,市镇的行政范围接近于市镇实体范围。1964~1981年期间改为市镇辖区内的非农业人口才算①自理口粮常住人口指根据1984年国务院和公安部的有关通知和规定,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到集镇办理自理口粮落户手续的人,落户后按非农业人口统计。

城镇人口,辖区内的农业人口属于乡村人口,这时期市镇的郊区也还不算大。但从此开始了城镇人口与城镇地域之间的相互脱节。

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以后,城镇人口的统计标准又回到以前的市镇总人口,包括市镇辖区内的农业人口。但随着“整县设市”和“整乡设镇”的模式逐渐代替过去的“切块设市”和“切块设镇”模式,市镇辖区包括了过多的乡村地域,市镇人口包含了过多的农业人口。城乡划分和城乡人口统计越来越失去其实际意义。
BR>在1982年城乡人口划分的口径已经难以为继之时,1990年的第四次人口普查对市镇人口统计不得不改换口径,规定:市镇人口中的市人口里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人口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人口;镇人口是指不设区的市所辖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人口。如果忽略掉市镇人口中包含的少量常住地与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人口和户口待定的人口,那么最新的市镇人口统计口径简单地说就是设区的市(直辖市和地级市)统计市区的总人口,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和县辖镇只计其中的非农业人口。实质上是在过去曾经采用过的偏大和偏小的两种统计口径之间,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方案,设区的市采用偏大的辖区总人口,不设区的市和镇采用偏小的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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