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图者知识网!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试题 时间:2023-07-29

【www.tuzhexing.com--试题】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试题:

  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中国共产党

  B.我国公民

  C.司法部门

  D.人民群众[由www.fzsjob.com整理]

  答案:(D)。

  相关阅读: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

  人民才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产生及运行的基本依据和规范。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集中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保障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将作为人民利益和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那里说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即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尊奉于国家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中的至高无上位置;就是要使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和地位根本保障的法律,在国家权力产生和运行过程中发挥根本性、决定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还需明确的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谁,是由谁来依法治国。许多人以为执政党和政府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执政党和政府来依法治国,这个认识是不准确、不完全的。因为,如果是这样,那人民群众无疑就成了依法治国“治”的客体和对象,依法治国就成了“依法治民”,这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宪法原则显然是相违背的。其实,人民,只有人民,才是依法治国真正的、本原性的主体。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但是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工具”,这个工具的作用是组织和支持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依法治国,为人民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治条件,而不是代替人民的主人地位,由自我来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报告讲得很清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那里的‘领导’就应理解为‘组织和支持’——引者注)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里所讲的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而不是执政党。

  至于政府(指广义的政府,即国家政权,不是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狭义的政府),它是人民(准确地说就应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直接和间接地选举产生的,是人民的“公仆”,是受人民的委托和授权来具体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的。从表面上看,政府似乎是“治国”的主体,实际上它只是被授权的主体,真正的、本原的主体只能是人民。这就好比一个家庭里的保姆一样,她或他固然要具体管理和处理家庭里的许多事物,但她或他绝对不是家庭管理的主体,这个主体只能是家庭的主人。著名法学家郭道晖认为,依法治国的“国”主要是“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涵就是依据法律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亦即规范和制约执政党、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一切行为,“治国”重在“治党”、“治权”、“治官”,而不是“治民”,这是很有道理的。

  既然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那么,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性、有机统一性自然就很好理解了。能够说,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的根本方式。二者的有机结合、辩证统一,构成了社会主义政治礼貌的一个基础性、本质性、决定性的重要资料和特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意志越能得到尊重和体现,依法治国方略越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同样,依法治国方略越能受到重视,越能很好、很扎实、很有效地贯彻执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越能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当然,法律作为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产生及运行的根本依据,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规定了人民授权给国家政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对其进行严格、有效监督的基本程序和手段。它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化体现和保障,也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规范性要求。这就是说,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只能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物,依法当家作主,而不能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样干就怎样干。法律具有突出的严肃性和强烈的规范性,它一经确定,连它的制定者也务必严格遵守,决不能随意丢弃和更改。在现代法治社会,一部法律的废弃和修改,务必经过十分严格的讨论、辩论和审议程序。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被随意丢弃和更改的现象,只是发生在古代社会“皇权至上”和当代社会极权专制的状况下(比如,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在1954年制定和颁布之后不久,实际上就被废弃了,宪法秩序不仅仅受到了连绵不断的政治运动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强烈冲击,而且受宪法保护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成了阶下囚,被惨无人道地折磨致死)。如果人民当家作主忽视、偏离甚至违背了法律的规范,那就难免要陷入混乱的、无政府主义泥潭,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无从谈起了。至于人民中的某个人、某些人违反了法

  律规范,那自然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和制裁,这是个体服从群体、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绝没有弱化和否定人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地位,绝不能简单化地将这种状况理解成是“依法治民”。

  聚焦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主题将带来三大影响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于在北京召开。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对此,境外华文媒体解读道,“依法治国”的主题将为中国带来三大影响,即增强民众的法治意识与信仰、推动依法执政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增加社会法治信仰健全公民守法体系

  香港《文汇报》20日发表文章称,全民守法、人人信仰法治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注入新的法治价值观,提高全民的法治素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华东政法大学公民社会与法治发展比较研究中心主任马长山指出,应重构和倡导新时期的法治价值观,充分弘扬权力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独立司法、正当程序、人权保障等法治价值,使之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精神动力。

  文章还援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的话说,中国当前守法现状,仍处在源于功利主义和恐惧惩戒的阶段,还未到达更高层级的法治信仰。因此,还需要不断完善公民行为准则,建立个人诚信记录监控机制,健全公民守法体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章程建设,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法治”;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行为规则约束,树立全民守法牢靠的社会根基。

  美国《侨报》近日刊文称,法治总的趋向是要强化司法的独立性、专业性,务求令法律回归公正、精确的轨道,让法治成为国家上下的信仰,而非一时治理的工具。

  推动依法执政去行政化

  香港《文汇报》20日的文章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把一切行政活动置于法律规范制约之下,防止行政权力扩张和滥用,是落实法治的重要资料。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指出,目前,全国已有十个以上的地方出台行政程序规定,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机已经成熟。

  文章援引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的话称,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转变治理模式,这对中共的执政方式和政治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务必在国家法律的框架内活动。

  香港《大公报》的文章称,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突破口,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司法有其独特的规律,比如回避制度、辩护制度等,这些都不一样于行政机关的工作特点。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实际上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务必坚持法治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切忌用行政思维、行政活动来代替或者施加影响。

  美国《侨报》近日的文章认为,四中全会将在严密的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法律反腐实施体系、严明的法律规范体系方面有新突破。严明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共产党干部如何依法执政、政府干部如何依法行政、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如何依法用权,将会有明确规范。

  依法治国将强化市场经济的基础

  《香港商报》19日的文章分析称,四中全会有望拿出落实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推动在政府依法监管市场、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改革的立法推进和立法保障方面出台重大、务实措施,这都将强化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进一步释放增长潜力。

  具体来说,建设法治市场经济,用法治划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构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治规范;建设市场决定下的有为、有效、有力、有责的法治政府,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化。

  文章还称,强化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对中国经济将带来投资、消费、创新等方面的促进。透过法治来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能够全面释放市场活力、社会资本活力和创业创新活力,推动中国从中等收入国家迈入高收入国家。

  相关阅读(2):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务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那里的人民主体地位是指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人民在依法治国中处主要地位,起主要作用。人民透过法治的方式实现当家作主,人民以法治的方式治理国家,人民也在法治中自我约束、遵法守制。

  为什么说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首先,由于人民拥有国家主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近现代法治国家是伴随着近现代民主政治构成、发展起来的。近现代民主政治建基于对关于“国家权力归属于谁”这一问题的回答:国家权力属于组成这一国家的全体成员,即,人民拥有国家主权。这一决定带有公理性质。它是不容置疑,不容反对的。与之相应,其他任何关于国家权力属于君主、国家权力属于某个机构、国家权力属于某个组织或某个政党之类的决定都是错误的。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意味着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所以,人民也是治理国家、处理国家事务的主人。这就是本源好处上的民主。在这一好处上,人民必然是治国理政的主体。依法治国作为体现现代民主和礼貌的治国理政的一种特定方式,也必然要以人民为主体。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根本性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所有的社会成员主体资格平等、社会地位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代价的限制,若是由人民中的所有成员都直接行使国家管理权却是不现实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在地域广袤、人口众多的国家中,无论民众的民主意识多么强烈,也不可能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行使国家管理权力,不可能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担任执掌公共权力的各机构的领导职务,不可能由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从事国家事务的决策和处理。所以,这就需要探索一个既能够保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治国理政、又能够大幅度地减少在这种治国理政中的时间人力物力的成本代价、以至在现实中切实可行的国家制度形式。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探索自我的礼貌发展道路,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这一制度体系中的一项根本性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构成原则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并赋予其立法权、重大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

  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这一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构。其代表人民全体行使上述四大权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处理国家重大政务、事务。我国当代所要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尤其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的依法治国,这就必然要求也必然体现人民在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

  第三,法来自人民、体现人民共同意志,所以,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并非来自人民之外的某个机构、组织的命令、强制,而是源自人民自我的意志。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成员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们透过特定的程序、规则对未来的各种事务加以讨论、协商所构成的对未来事务加以处理的共同的意见、方案,代表着全体人民对这些未来事务处理的意志、意愿。这些意见、方案就是未来人们处理政务、事务的依据、根据,就是法。这种作为治国理政的根据、依据的法来自于人民的共同意志,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在依法治国中处于主体地位。

  在依法治国中如何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透过代表大会立法,透过有序参与立法,表现自我管理国家的意志,体现主体地位。要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务必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立法职能,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功能,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中确实起主导作用。在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会议性机构的整体职能的同时,还务必发挥人民代表个人在参与立法起草和修改法律中的作用。这要透过建立在立法中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等方式加以保证。

  立法是要体现人民对未来政务、事务处理的意见、意志。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越是广泛地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就使最终被制订出来的法律越能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见、意志。所以,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状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人民透过人民代表大会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体现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务必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保护人民、造福人民的人本主义价值观。这就要在一些重点领域的立法中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其次,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完善选举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等。第三,要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使人民在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方面享受平等权利和利益,使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第四,要强化对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制度,使人民在持续的经济发展中能够享受洁净的空气、纯净的用水、安全的食品、绿色的能源,等等。

  人民透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行使监督权,透过舆论监督,透过行使检举权,透过行政诉讼行为等,对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加以监督,体现主体地位。国家的主人要监督国务、政务。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要确保人民充分行使对政府处理各种事务的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行使法定监督权,是人民监督政府、司法机关的主渠道,此外,还务必保障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保障公民的检举权、提起行政诉讼权、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司法监督权等,确保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透过在基层社会组织中直接参与民主协商、参与自治、参与制定市民约定、乡规民约等,体现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倡导、促进人民群众的自我约束、自我治理。依法治国中的基层社会生活,需要充分的自由空间。人民群众、各类社会主体在基层社会生活中透过制订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人民群众透过参与立约、监督践约、自我守约,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的道德人格成长、发育、完善。基层社会的立约、守约实践,会使人民群众构成自我是社会的主人从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承担着职责的意识,会使人民群众加深对主人翁的自我道德义务乃至法律义务的认识,深化关于义务的履行是自我权利成立的依据之认识,提升关于权利的获得、权利的享有离不开规则、离不开法律的观念,从而在发生利益矛盾、冲突时,构成依法维权、依法寻求保护和救济的理性行为习惯。

本文来源:http://www.tuzhexing.com/zhongkao/1298052/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