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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责任机制
第四十二条 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制度。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肩负着党和政府赋予的重要管理职责,应尽职尽责,做好管理工作。一旦出现问题,涉及哪一级,就追究哪一级部门的领导责任。坚决杜绝那种日常管理不负责任,出了问题推卸责任的现象。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主管、主办单位负责制。主管、主办单位对所属出版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责。要指定部门,并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既要指导、监督所属出版社自觉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多出好书,同时也要为出版社出好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坚持出版社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出版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出版从业人员(包括出版社负责人、编辑、校对等)资格认定标准和业绩考核办法,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对出版社的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业绩考核,考核前先培训,合格者,持证上岗;不合格者,要下岗再培训,经再培训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业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