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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出版资格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中级出版资格基础知识之著作权主体客体,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主体:依法对作品享有着作权的着作权人,其着作权权益受着作权法保护。
(一)原始着作权主体:
1.直接意义上的作者,
2.视为作者的组织,
3.作者身份的确定。
(二)继受着作权主体:
1.着作权继承者和受遗赠者,
2.着作权转让中的受让人,
3.国家:国家版权管理局。
1)作者生前将作品原件及其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无偿捐赠给国家;
2)作者以遗嘱的方式表示愿在其死亡后将作品着作权中的财产权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后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作品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人变更或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客体:对象即作品。
(一)特征:作品是文献、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处理,使人们能够感知;
3)作品必须有独创性。
(二)保护原则:
1.国籍原则:根据着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对作品是否给予着作权保护。
2.互惠原则: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
3.地域原则:根据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
(三)给予保护的作品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不予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
(五)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的几种客体:
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而通讯、报道、综述等可享受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